导读:视声智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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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 年4 月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制度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薪酬的管理, 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 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 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 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七条 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 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 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 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岗位对 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中长 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百分之五十。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 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目标
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高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 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三条 除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以外的董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 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四条 董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 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高职责的。
第十五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 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需要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经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议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
节特别 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 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 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 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