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德邦科技:《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 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是指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资本 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等。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 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按照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 和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收集和答复投 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 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九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第二十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会登记日前根据自身情况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 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
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 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 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 互动平 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 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第三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