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盈趣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强化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履职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实现股东和公司价 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 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钩。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在公 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以下简称为“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负责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按照《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绩效考评程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按月平均发放。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 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为“外部董事”):外部董 事在公司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平均发放。外部董事 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 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主要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
2、基本薪酬:根据具体工作及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 等因素确定;
3、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 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4、中长期激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采取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另行确定。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均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内部董事: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围绕工作业绩、 工作质量、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和岗位进行发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围绕工作 业绩、工作质量、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其 职务及岗位进行发放。
第十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的程序如下:
(一)考核年度结束并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完成后,董事长、人力资源中心、 财务中心人员组成绩效考核小组,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并拟定绩效考核结果及年度绩效奖金草案;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年度经营状况、经营成果、年度绩效奖金草案等方面对内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确认其年度绩效奖金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 实施降薪或扣除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止付与追索
第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 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 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
务数据展开,并根据最终绩效评价结果核定,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 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如公司当年度业绩亏损, 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 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八条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发生前条规定情形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遭受的 经济损失情况、重大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弥补应 对措施的主动性及有效性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是否需要针对相关责任人员的 薪酬发起追索扣回程序以及具体追索扣回的金额及比例,并经相应程序审批通 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 司有权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二条 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调整依据为:
(一)所在地区、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人力资源中心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 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 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二十四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 立专项特别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调整,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修订亦同。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04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