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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城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导读:西藏城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信 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 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6 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职》及《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 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 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 牌转让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类型 债券发行及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公司偿债能力或 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要求,在规定时 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和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相 关信息。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 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债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

第四条债券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有关债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般性职责与保密责任,以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分别适用公司已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本制

度与上述制度有冲突的,有关债券信息披露的事项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 宜,适用前述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债券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债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发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债券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 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联络人的姓名、职务、联 系方式等情况;如本期债券发行之前,公司的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 容未公开披露过,且本期债券不是定向发行的,公司应在本期发行前公开披露本 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

第七条公司应当通过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站公布债券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 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四)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五)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六)法律意见书;

(七)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相关自律规则,并取得监 管机构的同意。

第八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时,还应当在发行文件中披露: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

况; (二)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

(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

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发行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 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无法保证或者对发行文件内容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通过受托管理人披露。

第九条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券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公司发行 公司债券的,应当于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 结果,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结果公告、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 件等上市申请所需材料。

第二节存续期定期报告

第十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 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 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在债券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告;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三)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根据相关规定还需 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存续期内,定期报告至少还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概况;

(二)发行人存续债券及其变动情况;

(三)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要事项,包括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重大变 化、重大亏损、重大资产权利受限、对外担保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 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定或募集说明书约定应当披露的其 他事项。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无法保证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或通过受托管理人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因故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 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及预计披露时间,以 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披露延期说明文件的,不代表 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存续期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 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调整,或者债券担保情况、信用增进 安排发生变更;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 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责;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 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八)公司新增借款、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 末净资产的20%;

(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一)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

(十二)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的情况;

的; (十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

(十四)公司拟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 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 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公司应同时及时披露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 情况;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八)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或公司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

(二十)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二十一)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二)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三)债券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或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投资者 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四条公司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三 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漏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 个工作日 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 日起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节 特定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变更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变更后二个交易 日内在债券监管机构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临时报告,说明变更情况、主要变 更内容以及变更后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前述事项予以披 露。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定期 报告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变更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 个工 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 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 人员之日后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 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同时

依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开展内外部决议及信息披露。公司变 更债券发行计划时,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5 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 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十八条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 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 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 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 个工作日内披露 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 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 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

公司更正或变更已披露的信息时,变更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 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券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 的其他信息。

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 更改或替换。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公司债券附利率调整条款、附赎回条款、附回售条款、附发行人 续期选择权条款及其他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 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券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 个工作日披露 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债券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 告。债券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相关公

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 个工作日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债券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 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 应当在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 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 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 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2 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 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文件之日后5 个工作日内 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2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其债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 向负责后续管理的主承销商告知相关真实情况,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章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与管理部门

第一节信息披露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

第二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 次以上公开谴责或者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证券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签署履职承诺,确认其符合任职条件, 并承诺在任职期间内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申请发行公司债券时提 交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签署的履职承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变更的,无需重 复签署。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指定一名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协助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履行职责。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联络人的姓名、 职务、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三十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空缺或者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尽快聘任新任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

(一)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的。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或者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期间,公司未指定代行职责 人员的,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代行期间原则上不 超过3 个月。公司未按照本条规定确定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者其职责代

行人员的,视为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组织制定本制度,组织编制债券信息披 露文件并对其质量进行把关,督促公司遵守债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债券投资者关系管理,接受债券投资者问询,维护良好的债券投 资者关系,协调公司与债券投资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 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负责债券信息披露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组织制定内幕信息管理规范, 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债券信息披露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相关决 策过程或者履职记录等资料;

(五)作为公司与债券主承销商及相关投资者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相关 人员完成和递交主承销商要求的文件;

(六)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本制度 和监管机构业务规则规范运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召开涉及债券信息披露事项的股东会、董事 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的,应当及时告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参加, 并提供会议资料。

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职提供便利条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履职行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的,可以直接向中 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债券信息 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准备债券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 司债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二)负责牵头组织、起草、编制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并将文件报送主 承销商,通过监管机构认可的渠道及时公告;

(三)负责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负责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债 券信息的备查文件;

(五)负责公司债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一旦发生债券内 幕信息泄露,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并公告;

(六)对履行债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七)负责债券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公告文件及相关备查文件的归档保存;

(八)负责公司与债券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的组织、协 调、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应密切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保证向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提供 的信息披露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 为联络人,负责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联络、沟通工作。

第三节受托管理人协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并指定专门工作人员,督导 公司履行债券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以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支持受托管理人 开展前述工作。

第四章债券信息披露流程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相 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责任保证债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和债券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 息。

第三十七条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 相关人员应当在发生以下事项的第一时间,向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和债券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告知相关未公开信息: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相关重大事项形成决

议(决定)时;

(二)公司及子公司与有关方面就相关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知悉相 关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公司或子公司收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相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或通 知时;

(五)公司或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三十八条在发生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和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告知相关事项的现状:

(一)该相关重大事项已难以保密;

(二)该相关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已在市场上出现传闻;

(三)公司债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和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在相关情形出 现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及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九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批流程:

(一)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编制所需基础材料、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依 次审签;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披露信息草案,送审公司董事长审批, 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应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定期报告经董事会(或董事长)审议批准后,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书 面审核意见;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将经批准通过的披露信息提交债券主承销 商审核,并对外披露。

第四十条临时报告(重大事项)的编制与呈报流程:

(一)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应在知悉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第 一时间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根据重大事项具体情况可要求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补充完整信息和资料。

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应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临时报告文件由信息披露管理事务部门组织草拟,经公司相关部门负 责人、分管公司领导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通过后予以披露,必要时可召集 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为债券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完备的档 案并妥善保管。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 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合理安排,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适用以下规定:

(一)适用情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以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相关 债券信息:1.立即披露会对公司正在进行的商业谈判或交易造成重大损害,且相 关信息可以保密;2.相关信息尚不明确,缺乏必要的事实基础,立即披露可能对 投资者造成误导;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情形。

(二)决策程序:公司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核,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按规定向相关监管 机构报告或申请批准。暂缓披露期间,公司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防止相关信息 泄露;一旦信息出现泄露或暂缓条件消失,应立即履行披露义务。

(三)档案管理:债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情形的文件档案,由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登记后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交证券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 不少于10 年,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报送相关监 管机构。

本条规定的暂缓与豁免申请程序、申请文件要求、知情人管理等具体执行规 范,适用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债券信息披露 相关职责的具体情况进行记录,相关记录交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 保存。

第四十四条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后,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对公告文件及 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存档期限为10 年。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需要借阅已披露信息涉及 的资料,需经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借阅人 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子公司债券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所属子公司应遵照本制度执行和实施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和 报告,确保子公司在发生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向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 部门和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联络人,负责与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沟通工作。

第四十七条各子公司按企业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 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公司出现债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 对本制度的规定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 时进行内部处分。有关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依据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与内 部章程严肃追责,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并且公司可以向责任人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致使债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投资 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二)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因沟通不及时、核查不全面等主 观性失职造成债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投资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 不良影响;

(三)除不可抗力之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债券信息披露出现差错、给 公司/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债券信息

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问题或疏漏,给公司、子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五)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债券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债券相关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专门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上市股票信息 披露事务,仍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从其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