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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嘉数智:关于收到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导读:汉嘉数智:关于收到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 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75 号、财监法[2026]76 号、财监法[2026]77 号、财监法[2026]78 号),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涉期间名为汉嘉设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原单位负责人、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原会计机构负责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 年对公 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你公司2024 年对“大关单元GS0507-R21-01 地块八丈井东片安置房及 GS0507-G1/S42-30 地块绿地兼社会停车场设计一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等 6 个EPC 联合体项目采用总额法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上述项目由你公司联合施 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并提供服务,联合体协议明确了各自的工作内容、权 利义务和合同价款,你公司负责设计,未主导采购和施工服务,未承担采购和施 工服务的主要责任,只收取设计费、管理费,无法自主决定整个项目报价。你公 司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对上述项目中的采购和施工部分仅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 总额法确认收入的相关条件,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4 年多计收入 29263.91 万元、多计成本29263.91 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

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24 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2024 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 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公司警告、通报批评,并处罚款80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 定分别给予原单位负责人、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原会计机构负责人罚款2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浙江监管局联系,凭 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 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 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 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 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

公司对该事项高度重视,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公司将对相关事项进 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涉及2024 年度及2025 年度定期报告中的合并 和母公司利润表。具体更正情况详见公司后续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正常。公司自2024 年底 起已不再承接新的EPC 总承包业务,未来随着现有项目完成结算,对应产生的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将逐步下降,原计提的减值损失也将逐步冲回,预计可以增 加未来年度的利润。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 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 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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