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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导读: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斯”或“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26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3月13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编号:致同验字(2026)第332C000069号),截至2026年3月12日,发行人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3,543,990股,发行价格8.0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4,899,999.3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1,868,768.38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3,031,230.92元。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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