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六年四月
(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三节独立董事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八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章修改章程第十一章附则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5072786B。
第三条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80万股,于2011年9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HAERSVACUUMCONTAINERS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永康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1号
邮政编码:3213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9,811,722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副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首席财务官,下同)。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主业为基础,持续开展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实施品牌战略,以高品质的产品回报消费者,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回报股东和投资者。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制日用品制造;日用玻璃制品制造;玻璃保温容器制造;母婴用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体育消费用智能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母婴用品销售;户外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器辅件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塑料制品销售;茶具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数控机床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喷涂加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
加工;真空镀膜加工;健身休闲活动(不含高尔夫球运动);软件开发;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金都路968号、哈尔斯东路2号6号。)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九条公司成立时普通股总数为3,8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本公司总股本由发起人于2008年4月30日出资3,800万元一次性认购完成。
公司由21个发起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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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序号 | 发起人股东名称 | 持有股份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吕强 | 2,508.00 | 66.00% |
| 2 | 阮伟兴 | 380.00 | 10.00% |
| 3 | 吕振福 | 171.00 | 4.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