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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导读: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2026 年4 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浙江哈尔斯 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条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信息、参与重大决策、取得投资收益和选择管 理者等权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 取必要措施,保障投资者上述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侵犯公司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对投资者负有忠 实诚信义务。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积极要求赔偿,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者依法提起诉讼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便利。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及沟通渠道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投资与证券管理中心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办

事机构,负责投资者关系的具体事务工作。

1、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由投资与证券管理中心接待来电、 来访的投资者,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 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 的问题。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易平台和其他指定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易平台或其他指定方式向公司提出 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指定专人及时予以回复,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查阅公司有关资料的权利,公司应当 在公司官方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第八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公司应当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应当为中小投资者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 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 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三章注重持续发展保障投资者收益分配权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突出主营业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避 免和化解在业务、市场、技术、财务、投资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维护公司的经营

秩序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十六条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佳时,不进行高比例 现金分红。

第四章强化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知情权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披露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

信息披露应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 露。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披露。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市场传闻,或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应当 及时通过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的; (二)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技术等交易

(三)与特定对象进行旨在变更、转让公司控制权的谈判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上述人员与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 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五章完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决策参与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法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 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有效制衡、科学决策、风险防范、协调 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非法利益输送 和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部分投资者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公司和控股股东应当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享有的股东会召集请 求权。对于投资者提议要求召开股东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依据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中小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中小投资者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就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除只有一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督促独立董事诚信勤勉、恪尽职守,强化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了解掌握公 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条除非出现独立董事在履行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自行提出辞职的情形,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 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投资者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和公司应当将该等情形及 时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开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立内审中心,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中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加强规范运作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部约束机制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机构、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独立,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违 反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免、财务会计等活动,不得利 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转移公司利益。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依法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 议程序,严格管理公司、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 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健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董 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度 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 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股权结构、管理层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鼓励 公司建立旨在保持管理层和员工稳定的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机制。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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