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2023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长亮科技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 了核查,核查情况与意见如下:
一、公司20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暨2025年年度董 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为满足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董事会同意公司向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共5家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 事项的有效期均为1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公司向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且无反担保。
2、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王长春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 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 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王长春先生 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属于关联自然人,故本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关联董事王长春先生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6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须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关联股东王长春
先生需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说明
1、姓名:王长春;
2、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3、王长春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一职,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截 至2026年4月13日持有公司股份95,902,4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78%,为 公司关联自然人;
4、王长春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为满足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共5家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3亿元的综合投信额度。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授信额度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以实 际融资期限为准,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以上担保协议目前尚未签署,在以上额度范围内,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方 式等最终以公司与授信银行实际签订的式协议或合同为准。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无偿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无需支付对价。
五、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必要性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且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有利于公司获得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有助于
更好地支持公司业务拓展,保障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体现了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 长远发展。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负面影响, 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
六、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经营情况稳健,财务状况稳定,具备偿还负债能 力,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 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 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 长春先生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因 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暨2025年年度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满足公司生 产经营、业务拓展所需资金以及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同意公司向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共5家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 以上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方式等最终以公司与授信银 行实际签订的正式协议或合同为准。
董事会同意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公司向上述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且无需提供反担保。上述事项需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全权代表
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 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 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鉴于王长春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 长,属于关联自然人,故本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 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序
最
薛阳
蓝 秦 海通证券 般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