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 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 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兼任公司其他岗位职务的非独 立董事,仅按其兼任职务领取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第四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原则:
1、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2、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3、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4、薪酬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5、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的原则;
6、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具体组织实施对考核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并对制度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薪酬、奖励构成及考核标准
第六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 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确定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包括一般性绩效奖金与经营绩效奖金。
一般性绩效奖金:根据公司相关制度与员工的工作业绩、贡献及个人绩效评 价结果挂钩,以一定的比例或标准按月度发放。
经营绩效奖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制定经营奖励方 案,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在《年度报告》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根 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其具体实施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 关制度执行。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 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七条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 以公司的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 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八条薪酬体系应服务于公司的经营战略,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状 况的不断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薪酬体系应与 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应当结合行业 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 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 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三章薪酬发放、止付与追索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代扣代缴由个人承担的保险费、公积金等 费用;公司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由个人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在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本制度追溯至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2026 年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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