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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达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导读: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

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葛艳明(以下简称“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江 苏金源高端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49.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 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重 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即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 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 飞

潘鑫馨

靳炳林

李 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4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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