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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高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版)

导读:外高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版)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 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 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包括:

(一)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 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二)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 息。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 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 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三)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四)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六条 股东会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渠道 之一,在策划股东会方案时,应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 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关于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相关要求详见本办法第四章。

第八条 对于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况;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 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 室实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各部门、各直属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 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不得出 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 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

法规的理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对于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

第四章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 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 公司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 行直播。公司应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 者说明会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 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 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 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包括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1 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负责 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五章接待机构及个人调研

第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 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 “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 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 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 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 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 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 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 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 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 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 若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提 出质疑的,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有关问题作 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公司应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上证e 互动平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充分关注上证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 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应指派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谨 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公平,不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误导 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若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及时刊 载更正后的文件。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不得通过上证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 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 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立即通过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对涉及市 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谨慎、客观,具有 事实依据,不应利用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 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 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 施。原2023 年1 月31 日审议通过的《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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