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中锐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导读:中锐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制度,建立系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保持公司薪酬水平具有竞争力;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绩效机制挂钩。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的调整。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定与考核的指导及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同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

第九条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按本制度第十条执行。董事长在公司领取津贴,具体参照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执行。

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具体职务、岗位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津贴,具体标准以公司股东会决议为准。

第十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管理范围、目标责任、重要性水平及市场薪酬行情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按照公司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及分管工作目标等完成情况综合考核后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对于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与公司中长期经营业绩挂钩的激励方式。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或对公司发展可能产生重大贡献的事项,设置特殊贡献奖励方案,作为对相关任职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