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铜陵有色: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控制和防范期货套期保值 风险,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和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主要 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生产和销售计划,进行境内外期货交 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实现抵销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 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分、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或所需的原材料等;
(二)公司进行的期货套期保值以实物对冲为主、期货保值为辅;
(三)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未经授 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审议通过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组织实施、制 定和完善期货套期保值的业务流程,对所有境内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实行管控和 监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公司商务部门为期货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拟(修)订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广泛收集市场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
(三)负责提出套期保值方案并执行;
(四)定期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汇报期货业务工作进展及风险应对事项,在 授权范围内对头寸进行日常维护;
(五)履行公司经营管理层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资金管理与调拨;
(二)负责期货套期保值的财务核算工作;
(三)参与起草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适时跟踪期货头寸变化情况。
第八条 公司法律(合规)部门主要职责:
(一)监督公司执行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抽查。
(二)将各相关单位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检查纳入年度合规检查计划并实施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层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保公司资金 安全。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门有权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经营管理层会议审议停止相关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可以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 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 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 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授权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授权管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包 括交易授权、交易合同签约授权、交易资金调拨授权及其他授权。保持交易授权、 交易合同签约授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授权相互独立,交易权必须与签约权、资金调 拨权分离。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交易授权书须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和可从事交 易的具体品种;交易合同签约授权书须列明有权签约的人员名单和可签约交易品 种;交易资金调拨授权书须列明有权进行资金调拨的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与境内期货经纪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按公司合同 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核后,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 署,并上报相关风险控制部门备案。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 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六条 各分、子公司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年度套期保值方案执 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严格规范操作,实行审批制。
第十七条资金调拨实行双签字制,由商务和财务部门签字方可生效。
第四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机构相关 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申请和操作人员相互独立,并由风险控
制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 做好期货操作岗位相关人员的信息备案工作,禁止其本人及直 系亲属的个人期货账户参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期货品种交易。
第五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须建立事前、事中及事后的期货套期保值风险控制措施, 以预防、发现和化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 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符合期货套期保值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 务设施,并具备稳定可靠的维护能力,保证交易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章财务核算
第二十三条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会计核算原则将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对套期保值业务进 行相应的核算处理。
第七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门定期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套期保值交易情况及 最新市场信息状况。
风险控制部门定期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汇报监督情况。
第八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行期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期货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 交易、交割、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15 年,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 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15 年。
第九章责任承担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调拨、结算、内控审计等各 有关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 定进行的资金调拨、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
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区分 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须遵守本制度,并应结合其业务实际 与经营特点,在本制度框架内,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或具体管理办法。各 分、子公司所制定的配套制度,其内容须与本制度保持内在一致,不得存在冲突 或抵触条款。
监管机构对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有特别监管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定相抵触的,应以前 述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本制 度由公司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