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科净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 定,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 员。其中,董事由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构成。
(一)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员工兼任的董事。
(二)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
第三条适用本制度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董事会聘任或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与公司经营业绩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 障公司稳定发展,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提供的薪酬应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具有竞争力的原则;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六)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 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是:以上年度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 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年工资总额。
第六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 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普通职工薪酬水平的提高。
公司应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 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 施安排。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 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三)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十一条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 压力等,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内部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标准执行;其他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 度领取薪酬;公司不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二)外部董事: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董事津贴。
(三)独立董事: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 业绩挂钩。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基本薪 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不进行考核,按月度 发放;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 确定,按季度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 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公司可以减 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4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