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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导读:*ST美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 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 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通过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维护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争取投资者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的支持;

(二)促进公司整体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 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 、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 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 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 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 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 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 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九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 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将及时公布

第十条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及时 查看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的咨询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答复。

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 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董事会办公室拟定的回复内 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发布的其他信息,在发布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通 过后,由专人及时进行回复。

互动易平台发布及回复的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资者提问 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可以 提请公司相关部门或事业部对拟回复内容进行审核或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 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一步提请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长审核。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 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 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 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 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 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 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 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 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 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以下简称“投资者调研活动”)。公司投资者调研活动实行预约制度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并确认参加调研人员身份,安排其签署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调研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 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审批程序须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 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 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 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 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 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 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 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 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 责开展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 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 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 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 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 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冲突 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九州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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