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雅博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依据《公 司章程》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选举 机构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第二章薪酬管理原则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应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短期与长期激励 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权责利对等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因素确定 基本工资薪酬标准;
(三)绩效挂钩原则:年度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经营业绩、 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四)竞争原则: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 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第三章薪酬管理机构
酬。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董事 会审议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股东会负责。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的 日常工作,并执行董事会的有关决定。
第四章薪酬的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其中绩效年薪 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年薪总额的50%。基本薪酬是年度的基本报酬,绩效年 薪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即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年薪的兑现水平。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 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指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担任公司某一 业务主管并负责管理有关事务的董事以及兼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专职岗位薪酬标准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未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因其担任董事职位额外领取薪酬或津贴。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为基础薪酬和绩效薪酬。
(一)基础薪酬由董事会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岗位职责,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 理制度确定,按月发放。如基础薪酬与过往年度标准相同,则无需重新经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二)绩效薪酬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以公司年度预算目标和个人年度 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由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后,提出绩效 薪酬发放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所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报酬情况,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的相关要求 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五章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相关工资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 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独立董事提议可以变更激励 约束条件,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调整由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 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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