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海默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2026年4月)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二?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 条
为规范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的责任义务,保 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和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 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3 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4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平稳交接、权责一致、 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离职情形及生效
第5 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6 条
董事辞职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但出现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辞职未生效情形的,从其规定。
第7 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完成补选。
第8 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离职。 股东会可以依法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9 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可以依法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第10 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相关 变更登记手续。
第11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依规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离职交接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12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当妥善办理工作交接。离职交接一般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所保管、使用的文件资料、印章、证照、钥匙、办公设备及其他 公司财产;
(二)尚未办结事项清单及进展情况说明;
(三)权限、账号、系统、档案等的交接或注销;
(四)公司要求移交的其他资料和事项。
第13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生效后合理期限内完成交接;公司可根 据实际情况安排交接期限、交接方式及交接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 完成交接的,可由本人提出说明,经公司同意后适当延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就其任职期间涉 及的事项要求其作出必要说明、配合查询或者提供相关材料;相关人员 应当给予必要配合。
第15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如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法定义 务或者经其本人确认的其他未尽事项,应当继续依法履行。公司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要求其对相关事项的后续履行安排作出书面说明。
第16 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聘任合同、劳 动合同或者公司内部审议程序,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 相关事项进行核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是否开展专项核查、离任 审计或者其他审查程序,由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17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其已作出的承诺中关于保密、股份管理、信息披露配合等方 面的规定。
第18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其他依法应予 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等保密义务不因离职而当然解除,直至相 关信息依法公开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19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不因 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20 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明 确规定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股份的,从其规定。
第21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任职务便利或者影响力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追责追偿
第14 条
第22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公 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聘任合同、劳动合同、承诺文件 以及公司依法作出的有效决议,追究其责任并依法采取相应追偿措施: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
(二)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三)未依法履行公开承诺、保密义务或者股份管理义务,给公司造成 损失;
(四)拒不办理交接、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说明或者无正当理由拒 绝配合公司核查,给公司造成损失;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其本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23 条
公司决定启动追责追偿程序的,应当根据事项性质、金额大小、证据情 况及公司内部权限规定,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有权机构依 法依规处理。涉及董事的追责追偿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公司治理程序办理;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追责追偿事项,由董事会或 者公司有权机构处理。
第24 条
追责追偿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求限期整改、说明情况或者继续履行承诺;
(二)要求返还因违规取得的收益;
(三)要求赔偿公司实际损失及依法可以主张的相关合理费用;
(四)按照约定暂缓支付尚未支付的部分报酬;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除法律法规、有效合同或有效决议另 有明确依据外,公司不当然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支付的合法薪 酬、津贴或者报酬进行追索。
第25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任期届满、正常辞职等原因离职的,其薪 酬、津贴或者绩效报酬,原则上按照其实际任期、实际履职情况及公司 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结算和发放。
被追责追偿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相关事项作出陈述和申辩。公 司应当根据事实、证据和适用规则,依法审慎处理。
公司认为有必要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 诉讼等方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28 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届 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第29 条 第30 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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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 条 第2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