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海默科技: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 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综合考虑公司自身情况及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 制定了《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公司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公司经营情况、 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未来 三年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 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 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在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公司在利润分配政 策制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和积极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重视 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同时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
(二)利润分配周期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的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总体而 言,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连续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当公司经 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2 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应加强子公司分 红管理,以提高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资金。
此外,针对现金分红占当次利润分配总额之比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包括30%)的事项。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或者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决策机制
(一)公司综合考虑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 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本周期内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 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
(三)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四)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委员表 决通过。
(五)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六)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 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 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 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五、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
(一)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 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股东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在股东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格式指引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 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