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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旅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

导读:凯撒旅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

凯撒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凯撒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充分 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保障股东 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 司章程》规定;

配;

(二)战略导向原则: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相匹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公司业绩、个人履 职成效紧密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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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化原则:参考同行业、同地区、同规模公司 薪酬水平;

(五)公平性与差异性原则:根据岗位责任、贡献大小 确定合理差距;

(六)公开透明原则:薪酬政策及执行情况按规定披露, 接受监督。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一)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 实施考核工作;

(二)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负责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相关事宜的建议等。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薪酬方案须经董 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除由董 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同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企管与人力资源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执行、 数据统计及相关手续办理。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七条董事薪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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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实际工作岗位 及工作内容领取薪酬,不单独发放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 的非独立董事因履行职务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不享受其他薪酬福利待遇。

(二)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 津贴标准以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一)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 和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年度薪酬的50%。

(二)基本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组成;绩效薪酬 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

(三)激励收入由年终业绩激励与专题奖励组成,其发 放额度将与公司的整体效益、市值情况及重点任务目标完成 情况等综合因素决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应与市场 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并与公司 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条考核周期为自然年度,原则上年度结束后3 个 月内完成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程序: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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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 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发放原则

(一)董事津贴、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支付;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按年 度支付,一定比例绩效薪酬于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 付;

(三)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年度整体经营情况,履行相应 审批程序后支付。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薪酬方案在执行期内,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变 化、行业薪酬水平变动、监管政策调整及个人履职表现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薪酬调整建议,报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年绩效薪 酬按实际任职月份折算;年度任期内离职的,则不发放该年 度的绩效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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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薪酬追索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重大错报等情形对财务报 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 酬和激励收入进行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的相关款 项。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对 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 法违规行为存在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相应减少、 停止支付其尚未发放的绩效薪酬和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 发生期间已发放的相关薪酬与激励款项予以全额或部分追 索。

第十七条相关责任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形式一 次性或分期退还。若逾期未退还,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 于从尚未支付的薪酬、激励款项中直接抵扣,或依法通过司 法途径予以追索等措施。

第十八条薪酬追索的具体执行标准、流程与相关管理 规定,由企管与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定,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章薪酬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 务、薪酬总额等。

第二十条薪酬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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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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