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智动力: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 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推动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回报投资者,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 并结合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安排,以保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 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期间间隔: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 红;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及比例
1、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当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取现金分红的,每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可以根据盈利 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的前提下,董事会认为发放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取发放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实施以下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董事会每年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三、利润分配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分别审
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1、董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 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 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2、审计委员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程序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经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以上表决 同意。
3、股东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程序
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方案后,应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将 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沟通和交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沟通、提供网络投票表决、 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同意。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1、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状况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 公司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分别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 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