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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生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6年4月修订)

导读:美丽生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本制度于2026年4月27日经公司董事会第十二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秘办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阅、复制,不得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及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依法追究其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公司有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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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报送日期: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证号码所属单位/职务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2)内幕信息内容(注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4)登记时间登记人(注5)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