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龙大美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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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契合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员 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基本原则
(一)战略锚定原则:薪酬体系深度匹配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将核心管理人员薪 酬与战略目标达成度紧密绑定,兼顾短期经营效益与长期价值创造,杜绝短期利益导向 的经营行为;
(二)透明规范原则:明确薪酬制定、调整、发放的流程与权限,确保薪酬管理全 过程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接受股东、监管机构及内部员工的监督;
(三)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薪酬水平建立差异化薪酬标准,兼顾市 场竞争力及成本管控要素,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 水平相符;
(四)绩效驱动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绩效、部门协作成效及个人履职贡献精 准挂钩,实现激励与约束的动态平衡。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年度薪酬方案及配套绩效考 评细则,配合完成薪酬信息披露的专项工作。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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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对董事薪酬的定价原则、发放标准 及调整机制行使最终决定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股东会 说明。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发放及管理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构成
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基本薪酬:综合个人职位、职责权限、专业能力及市场薪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完成情况核定奖金,管理绩效薪酬根 据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予以核发。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指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聘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且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及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每年一次性发放,津贴为10 万元/ 年(含税)。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按其所任实际岗位的薪酬标准及绩效考核 结果领取薪酬;未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外部非独立董事,不享受公司薪酬。
(三)董事长
董事长薪酬的构成须符合本条前款之规定,其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董 事会治理考核绩效核定。
(四)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或岗位,根据公司现行的薪酬 制度,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成果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考核领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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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绩效评价与审核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度依据绩效评价标准、流程及本制度规定,结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履职能力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评价 结果。
第九条 薪酬发放
公司依据本制度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定后发放薪酬的,应保留部分当年年度绩 效薪酬迟延至次年发放,迟延发放的时间不早于公司当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完成的时间,完整的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税费代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国家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离任薪酬处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或自愿放弃领取津贴 的,公司按其实际任职期限核算并发放薪酬。
第十二条 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追回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情形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重新考核,并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 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可减少、停止支付未发放的绩 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全额或部分追回行为发生期间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 激励收入。
第十三条 绩效薪酬或津贴不予发放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不予发放绩效 年薪或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或被公司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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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调整宗旨
薪酬体系应服务于公司经营战略,随公司经营状况变化适时调整,以适配公司长远 发展需求。
第十五条 薪酬调整依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可结合同行业薪酬增幅、通货膨胀水平、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绩效表现、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调整审批程序
董事薪酬标准的调整,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标准的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规定与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冲突,以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编制、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如公司原有制度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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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6 年4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