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ST亚振: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6年4月制定)
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6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对内提供财务资助”和“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
对内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该子公司其他股东 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提供财务资助的行 为。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 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方式。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被提供 财务资助的子公司其他股东中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按照 本制度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助行为。
第二章 对内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发生对内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含子公司之间的财务资助),均 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由各全资、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活动需求,提出资金需求计划, 并经所在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审批通过;
(二)子公司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书面申请,若为子公司之间资助,由资金 借出方公司提交申请;
(三)公司财务部核实情况后,根据公司整体资金状况提出书面意见;
(四)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公司对内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主体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公司对内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内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 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发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 披露。
第十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应累计计算,并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上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 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 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向第十二条所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 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是否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信 息、经营情况、资产状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 评估工作,并形成书面的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应作为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财务资助事项的依据文件之一。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主体签署协议, 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
其有权决策机构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该单位财务负 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该利率应 不低于同期公司实际平均融资成本,但市场公允利率低于该成本,或属于其他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 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被 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 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 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披露。公 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 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 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后续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26 年4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