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ST亚振:章程(2026年4月修订)
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6年
月
日
目录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2第三章股份 ...... 3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5
第五章董事会 ...... 21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6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42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章修改章程 ...... 46
第十一章附则 ...... 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发起人为上海亚振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恩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6007206599891。
第四条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756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749,500股,于2016年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ZenithHomeFurnishingsCo.,Ltd.
第六条公司住所:江苏省如东县曹埠镇亚振桥,邮政编码:226402。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2,752,000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由董事会安排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聚焦核心产业,深耕优势领域,以创新为动力,以质量为生命,统筹全球资源与市场,诚信守法,规范运作,持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股东创造价值,为客户提供优质资源与专业服务,为社会贡献综合效益,实现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家具的设计、制造、销售;铝木门窗、楼梯扶手、房屋装饰材料的生产、销售;家具、家居用品的批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家具安装服务;房屋租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专业设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矿物洗选加工;金属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稀土功能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调整。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条件的,公司可委托主办券商办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事宜。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股东认缴股份数额、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 序号 |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 持有股份数额(万股) | 占股份总额比例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 1 | 上海亚振投资有限公司 | 14,040.00 | 90.00% | 净资产折股 | 2012-8-15 |
| 2 | 上海恩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780.00 | 5.00% | 净资产折股 | 2012-8-15 |
| 3 | 上海浦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780.00 | 5.00% | 净资产折股 | 2012-8-15 |
| 合计 | 15,600.00 | 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