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中富通: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导读:中富通: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或“公司”)董事会结合对独立董 事田光炜、刘琨、李美娟提交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对其独立性情况进 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公司现任三名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 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公司现任三名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亦非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公司现任三名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公司现任三名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公司现任三名独立董事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亦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

(六)公司现任三名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七)公司现任三名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出现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的情形;

(八)公司现任三名独立董事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田光炜、刘琨、李美娟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30 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