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ST泉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依据《公 司章程》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选举 机构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薪酬管理原则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与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目标相符,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权责利对等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 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基本工资薪酬标准;
(三)绩效挂钩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年度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 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四)竞争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 资结构比例,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第三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会议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会议,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方案及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执行董事会独立董事会议的有关决定,协调相关部 门完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薪酬的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15 万元/年。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 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指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担任公司某一业务主管并负 责管理有关事务的董事以及兼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薪酬标准 和绩效考核依据专职岗位薪酬标准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 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因其担任董事职位额外领取薪酬或津贴。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为基础薪酬、绩效薪酬和长期激励收入:
(一)基础薪酬按月发放,由人力资源中心会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岗位职责, 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方案,相关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绩效薪酬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以公司年度预算目标和个 人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由人力资源中心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后,提出绩效薪酬发放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 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 大,董事平均绩效薪酬应当相应下降。
(三)长期激励收入,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起草《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等长期激励收入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人力资源中心配合执行;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由董事会追回相应超额发放部分。
第九条本制度所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报酬情况,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的相关要求
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五章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相关工资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 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独立董事会议提议可以变更 激励约束条件,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调整由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 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