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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光线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导读:通光线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1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36号)同意,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3,301,43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3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79,999,996.6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10,563,446.3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69,436,550.3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6月21日全部到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90260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保荐人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最终顺利完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

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6、督导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通光线缆于2023年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涉及金额650.00万元。保荐人于2023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期间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于2024年1月8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专项现场检查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进行整改。

2024年7月,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忠、时任财务总监陈建旭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张忠、陈建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25号。同月,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张忠、陈建旭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16号)》。

收到决定书后,通光线缆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整改后,通光线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已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加强内部管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因公司2024年1月份完成对四川通光光纤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的收购,公司已对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报表已进行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调整。但在数据统计过程,未能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以及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还原的影响,影响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2024年半年度、2024年第三季度资产负债表数据、2024年半年度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表,对其他数据无影响。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对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2024年半年度、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相关财务报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保荐人已提请公司持续提升财务核算规范性水平、督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针对财务核算、财务信息披露等事项开展深入培训,并加强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以及内部控制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均已销户,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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