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蓝特光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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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作为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名称: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福路1108号1幢
注册时间:2003年9月4日
联系方式:0573-83382807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光学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在精密玻璃光学元器件加工方面具备突出的竞争优势和自主创新能力,在玻璃光学元器件冷加工、玻璃非球面透镜热模压、高精密模具设计制造、中大尺寸超薄晶圆精密加工等领域具有多项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成果,形成了光学棱镜、光学透镜、光学晶圆等多个产品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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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12.31 | 2024.12.31 | 2023.12.31 |
| 资产总额 | 293,627.90 | 230,808.96 | 228,805.30 |
| 负债总额 | 74,161.97 | 48,335.67 | 65,124.29 |
| 股东权益 | 219,465.93 | 182,473.29 | 163,681.01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 | 218,903.17 | 182,137.75 | 163,420.94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营业收入 | 153,601.67 | 103,421.27 | 75,446.35 |
| 营业利润 | 44,153.74 | 24,227.06 | 20,769.54 |
| 利润总额 | 44,150.73 | 24,179.86 | 20,642.84 |
| 净利润 | 39,109.31 | 22,128.52 | 18,079.26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8,882.09 | 22,053.05 | 17,990.84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7,810.34 | 48,860.84 | 22,431.64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2,695.58 | -22,035.11 | -17,610.29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65.09 | -31,688.55 | 6,613.98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6,887.18 | -4,205.46 | 11,653.27 |
4、主要财务指标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5.12.31 | 2024.12.31 | 2023.12.31 |
| 流动比率 | 1.84 | 1.95 | 1.77 |
| 速动比率 | 1.41 | 1.31 | 1.41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3.15% | 18.84% | 28.27% |
|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 25.26% | 20.94% | 28.46% |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4.96 | 4.51 | 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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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货周转率(次) | 3.38 | 2.60 | 2.30 |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股) | 1.42 | 1.21 | 0.56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17 | -0.10 | 0.29 |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业务集中、存在大客户依赖的风险
公司业务布局涉及消费电子、汽车电子、AR、半导体、光通信等多个产业方向,目前主要业务集中在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消费电子市场,和以车载高清摄像头、激光雷达为代表的车载应用市场,其他储备项目仍需结合下游技术进步、需求升级而进行长期开发,短期内各产业业务占比尚无法平衡,存在业务集中的风险。
同时,从下游需求来看,消费电子等行业的终端客户头部优势正在不断凸显;从产业链角度来看,规模效应、技术协同的优势推动了产业需求锚定大企业集中供应的趋势进一步加剧。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达到
67.85%、69.15%和73.21%,主营产品终端应用于A公司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43.56%、53.72%和52.67%,对主要客户以及A公司存在一定依赖。未来,若出现公司产品无法获得A公司等主要客户认证或不能持续取得相关产品订单、或者A公司等主要客户采用其他设计方案而公司未能满足其技术需求等不利情况,则可能对公司业务的稳定性以及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募投项目实施后产能不能及时消化、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将新增高折玻璃晶圆、晶体类晶圆、玻璃非球面透镜、晶圆级微透镜阵列等精密光学元器件产能。未来整体市场环境、供求关系尚存在不确定性,若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产品技术路线发生重大更替,或公司市场开拓不利、无法满足下游客户需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出现,都可能对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产能消化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3、募投项目固定资产折旧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大幅提高,资产结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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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发生较大变化。尽管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充分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上述募投项目效益仍会受到宏观环境、行业周期波动、市场竞争及公司经营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照计划产生效益以弥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产生的折旧,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净利润,因此公司面临固定资产折旧增加导致的利润下滑的风险。
4、研发能力未能匹配客户需求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具有定制化和非标准化特征,能否将客户产品理念快速转化为设计方案和产品的设计研发能力,是公司能否从行业竞争中胜出的关键。目前公司的下游行业包括消费电子、汽车电子、AR、半导体、光通信等,具有技术密集的特点,对产品技术要求较高,部分行业产品更新换代快、技术革新相对频繁,行业内企业一直在不断研发新的技术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对产品的应用场景、性能指标等进行优化升级。如果公司的设计研发能力和产品快速迭代能力无法与下游行业客户的产品要求及技术创新速度相匹配,或者公司无法适应终端产品技术路线的快速更迭,则公司将面临客户流失风险,营业收入和盈利水平均可能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5、毛利率水平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2.07%、39.85%和43.08%,处于相对较高水平。公司产品开发紧密围绕客户定制化、非标化需求开展,根据客户专项项目需求确定研发、生产及交付验收的节奏,故公司储备项目在前期设备投入与调试、专业人员储备等方面成本会受到较为直接的影响;同时,下游消费电子行业受新品发布期等因素影响,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波动特征。因此,不同的产能利用率释放情况将导致公司毛利率水平产生波动的风险。未来,随着公司产品结构变化、业务范围及下游应用领域扩大,不同产品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可能导致毛利率有所下降。此外,随着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行业的供求关系将可能发生变化,导致行业整体利润率水平有下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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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上市证券的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实施。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1、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徐云明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其中徐云明拟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除徐云明先生以外,其他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徐云明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2、发行对象与公司关系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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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明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徐云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50,690,4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7.13%,为公司控股股东。徐云明先生持有蓝拓投资42.67%出资额并担任蓝拓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蓝拓投资间接控制公司1.57%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38.70%的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徐云明先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此,本次发行对象中徐云明先生为发行人关联方。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徐云明先生外,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尚未确定其他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发行底价”)。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
=P
-D
送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
其中,P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本次发行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徐云明先生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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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通过上述定价方式无法产生发行价格,则其按照本次发行底价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本次发行不超过121,769,310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变化或调减。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徐云明先生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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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5,460.23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金额 |
| 1 | AR光学产品产业化建设项目 | 50,052.09 | 50,052.09 |
| 2 | 玻璃非球面透镜生产能力提升项目 | 24,179.11 | 24,179.11 |
| 3 | 微纳光学元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12,229.03 | 12,229.03 |
| 4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9,000.00 | 19,000.00 |
| 总计 | 105,460.23 | 105,460.23 |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九)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十)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三、保荐人工作人员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联系方式
(一)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李悟和张嘉欣。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李悟先生:保荐代表人,曾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了英谷激光新三板挂牌项目,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了长光华芯科创板IPO项目、通泰盈创业板IPO项目、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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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了华兴源创科创板IPO项目、蓝特光学科创板IPO项目、富淼科技科创板IPO项目、测绘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等。
张嘉欣女士:保荐代表人,曾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天准科技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协鑫能科非公开发行项目、蓝特光学科创板IPO项目、艺唯科技创业板IPO项目等。
(二)项目协办人
本项目的协办人为陈蔚博,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陈蔚博先生:保荐代表人,曾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了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苏州威达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等。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时锐、张倩颖。
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上市保荐人,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查询结果,截至2025年12月31日蓝特光学前200名股东中,保荐人(主承销商)控股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账户分别持有发行人股票1,883,829股(持股比例0.46%)、236,478股(持股比例0.06%)。上述主体持有发行人股份遵从市场化原则,且持股比例较小,不会影响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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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保荐人同意推荐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三)保荐人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6年1月1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9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2026年2月12日,发行人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216,187,3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3.2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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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七、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要求,保荐人、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八、保荐人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 持续督导事项 | 具体安排 |
| 1、持续督导期限 | 在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 2、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 1、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 2、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各项义务; 3、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
| 3、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 1、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业务充分了解; 2、关注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是否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关注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关注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情况;关注主要产品研发进展;关注核心竞争力的保持情况及其他竞争者的竞争情况; 3、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被质押、冻结情况; 4、核实上市公司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
| 4、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 | 1、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会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 2、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若存在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交易所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 |
| 5、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 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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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督导事项 | 具体安排 |
| 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2、就核查情况、提请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本次现场核查结论等事项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披露。 | |
| 6、定期出具并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1、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上市公司未实现盈利、业绩由盈转亏、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其他主要财务指标异常的,在持续督导跟踪报告显著位置就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发表结论性意见。 |
| 7、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 |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并披露。 |
九、其他说明事项
无。
十、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证券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证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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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 项目协办人: | ||||||
| 陈蔚博 | ||||||
| 保荐代表人: | ||||||
| 李悟 | 张嘉欣 | |||||
| 内核负责人: | ||||||
| 邵年 |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
| 唐松华 | ||||||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 ||||||
| 江 禹 | ||||||
| 保荐人: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