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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特光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导读:蓝特光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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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蓝特光学)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注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作为其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李悟和张嘉欣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李悟和张嘉欣承诺:本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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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人工作人员简介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 3

三、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 7

四、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7

第二节 保荐人及相关人员承诺 ...... 9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0

一、推荐结论 ...... 10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 10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1

五、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19

六、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 25

七、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 26

八、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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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工作人员简介

(一)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李悟和张嘉欣。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李悟先生:保荐代表人,曾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了英谷激光新三板挂牌项目,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了长光华芯科创板IPO项目、通泰盈创业板IPO项目、南纺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了华兴源创科创板IPO项目、蓝特光学科创板IPO项目、富淼科技科创板IPO项目、测绘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等。

张嘉欣女士:保荐代表人,曾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天准科技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协鑫能科非公开发行项目、蓝特光学科创板IPO项目、艺唯科技创业板IPO项目等。

(二)项目协办人

本项目的协办人为陈蔚博,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陈蔚博先生:保荐代表人,曾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了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苏州威达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等。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时锐、张倩颖。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福路1108号1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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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立日期:2003年9月4日

4、注册资本:40,589.77万元

5、法定代表人:徐云明

6、联系方式:0573-83382807

7、业务范围:光学元器件、光电光伏组件、专用光学仪器和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光学器件原辅料的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以上相关产品和设备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限制经营的及危险化学品除外)。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9、发行人最新股权结构: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注:徐云明持有蓝拓投资42.67%出资额,并担任蓝拓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10、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总股本为405,897,700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405,897,700100.00
合计405,897,700100.00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总股本为405,897,700股,前十大股东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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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 比例
1徐云明境内自然人150,690,40037.13%
2王芳立境内自然人44,633,93311.00%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其他17,865,8964.40%
4嘉兴蓝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6,390,0001.57%
5陈寅元境内自然人3,990,0000.98%
6徐桂明境内自然人3,876,6000.96%
7徐舟境内自然人3,665,0000.90%
8交银施罗德基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险-交银施罗德国寿股份均衡股票传统可供出售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其他3,006,5870.74%
9冯艺境内自然人2,868,8000.71%
10凌国强境内自然人2,794,0000.69%
合计239,781,21659.07%

11、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首发前期末净资产(2019-12-31)64,587.35万元
历次筹资情况发行时间发行类别筹资净额(万元)
2020-9-10首次公开发行55,513.60
合计55,513.60
首发后累计现金分红金额2020年-2025年合计46,381.43万元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2025-12-31)219,465.93万元

注:2025年度分红方案已通过股东会审议,尚待实施。

12、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资产总计293,627.90230,808.96228,805.30
负债合计74,161.9748,335.6765,124.29
所有者权益合计219,465.93182,473.29163,681.0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18,903.17182,137.75163,420.94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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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153,601.67103,421.2775,446.35
营业利润44,153.7424,227.0620,769.54
利润总额44,150.7324,179.8620,642.84
净利润39,109.3122,128.5218,079.2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8,882.0922,053.0517,990.84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7,810.3448,860.8422,431.6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2,695.58-22,035.11-17,610.2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665.09-31,688.556,613.9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6,887.18-4,205.4611,653.27

(4)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流动比率(倍)1.841.951.77
速动比率(倍)1.411.311.4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3.15%18.84%28.27%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25.26%20.94%28.46%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4.964.514.58
存货周转率(次)3.382.602.30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股)1.421.210.56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17-0.100.29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7.99%11.27%8.69%

注:上述指标中除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外,其他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除另有说明,上述各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开发支出)/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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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查询结果,截至2025年12月31日蓝特光学前200名股东中,保荐人(主承销商)控股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账户分别持有发行人股票1,883,829股(持股比例0.46%)、236,478股(持股比例0.06%)。上述主体持有发行人股份遵从市场化原则,且持股比例较小,不会影响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本保荐人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组提出质控评审申请

2026年3月21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质控评审申请,提交质控评审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进行质控评审

质量控制部收到质控评审流程申请后,视项目情况派员进行现场核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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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部根据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和工作底稿检查情况,于2026年3月26日出具了质控评审意见及工作底稿整改意见。项目组根据质控评审意见,进一步核查相关问题,修改、完善申请材料,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对质控评审意见作出回复。质量控制部认为申请材料及质控评审意见回复符合要求、工作底稿验收通过的,出具质量控制报告,项目组方可启动内核程序。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问核工作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内核组(以下简称内核部门)牵头组织实施。2026年4月11日,内核部门通过审阅问核材料了解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开展情况。根据问核情况,内核部门出具问核意见,项目组根据要求进行补充核查、完善工作底稿并书面回复问核意见。问核表、问核意见及回复等文件记录经问核主持人、保荐代表人确认后,提交内核评审会议。

4、内核评审会议审核

2026年4月16日,华泰联合证券以现场讨论(包括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了2026年第17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名,审议蓝特光学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

内核评审会议结束后,内核部门对参会委员会后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内核会后意见发至项目组,要求项目组予以回复。内核部门审核会后意见的回复材料后,发至参会委员进行审阅。参会委员在审阅内核会后意见的回复材料后独立投票。经内核部门汇总,本次内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内核意见

2026年4月16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2026年第17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评审会议,审核蓝特光学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评审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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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及相关人员承诺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本保荐人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本发行保荐书相关签字人员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发行保荐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发行保荐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发行保荐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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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证监会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同意作为保荐人推荐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6年1月1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9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2026年2月12日,发行人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216,187,30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3.2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一)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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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之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将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文件中明确了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定价原则等相关事项,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不存在《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经本保荐人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下述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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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以及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和其他公告文件;查阅了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网络检索;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的无犯罪证明;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书面声明,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投入AR光学产品产业化建设项目、玻璃非球面透镜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微纳光学元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所列的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项目核准、备案或批复文件和用地相关文件等资料,本次发行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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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投入光学显示薄膜材料扩产项目,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亦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之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顺应了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长远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是基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扩大、拓展和升级,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符合“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之规定。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了解了募集资金投向及相关产业政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助于公司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公司突破高性能光学制造技术壁垒,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高质量发展奠定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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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基础,提升公司产品在前沿光学元器件制造领域的竞争力。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效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

(1)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21,769,310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发行人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于2020年9月16日到位。2026年1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董事会决议日的时间间隔较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超过18个月。

(3)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前上市公司不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须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本次发行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条规定不适用。

(4)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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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发行人已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本次发行系“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

(1)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补充流动资金主要为满足业务规模扩大带来的营运资金需求,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具有合理性,符合上述规定。

(2)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中资本性支出、非资本性支出构成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的比例,并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情况,论证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发行人已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中资本性支出、非资本性支出构成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的比例、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四)本次发行对象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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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徐云明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其中徐云明先生拟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除徐云明先生以外,其他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徐云明先生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价格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出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价格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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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出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确定方式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且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明确在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及认购数量。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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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明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其中徐云明先生拟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除徐云明先生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经核查,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确定方式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徐云明先生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九)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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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取得了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函,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十)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徐云明先生持有公司150,690,4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7.13%,为公司控股股东。徐云明先生持有蓝拓投资42.67%出资额并担任蓝拓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蓝拓投资间接控制公司1.57%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38.70%的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完成后,徐云明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将有所下降,但徐云明先生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五、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21,769,310股(含本数),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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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规模不超过105,460.23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大幅增加。基于上述情况,按照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的上限,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产业政策、证券行业情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6年10月末完成(此假设仅用于分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完成时间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202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2025年度持平、增长50%和增长100%三种情况测算。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

(4)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05,460.23万元(含本数),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批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405,897,700股,假设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不变,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份数量为121,769,310股(含本数)。

(6)在预测及计算2026年度相关数据及指标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净利润的影响,不考虑权益分派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7)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8)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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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股、万元、元/股

项目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2026年12月31日/2026年度(E)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40,589.7740,589.7752,766.70
假设情形一:2026年扣非前/后归母净利润与上期持平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882.0938,882.0938,882.0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7,934.6737,934.6737,934.67
基本每股收益0.960.960.91
稀释每股收益0.960.960.9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0.940.930.8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0.940.930.89
假设情形二:2026年扣非前/后归母净利润较上期增长5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882.0958,323.1458,323.1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7,934.6756,902.0056,902.00
基本每股收益0.961.441.37
稀释每股收益0.961.431.3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0.941.401.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0.941.401.33
假设情形三:2026年扣非前/后归母净利润较上期增长1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882.0977,764.1977,764.1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7,934.6775,869.3375,869.33
基本每股收益0.961.921.82
稀释每股收益0.961.911.8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0.941.871.7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0.941.861.78

注1: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计算。注2:上述发行数量及发行前、后股本数仅为测算使用,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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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填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有效使用。

2、加强经营管理,提升经营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此外,公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激发全体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通过上述举措,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

3、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于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产能及销售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份额、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充分做好募投项目开展的筹备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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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已经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规定,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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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未来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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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就本保荐人及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保荐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本次发行中,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审计机构。

4、发行人聘请山东中新智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募投项目出具了可行性研究报告。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人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中,保荐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可行性研究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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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七、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风险

1、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该等审批事项的结果以及所需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2、发行风险

由于本次发行为向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徐云明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存在募集资金不足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之前,公司的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即期回报在短期内有所摊薄。

此外,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进而导致公司未来的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未能相应增长,则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后产能不能及时消化、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将新增高折玻璃晶圆、晶体类晶圆、玻璃非球面透镜、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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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级微透镜阵列等精密光学元器件产能。未来整体市场环境、供求关系尚存在不确定性,若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产品技术路线发生重大更替,或公司市场开拓不利、无法满足下游客户需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出现,都可能对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产能消化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2、募投项目固定资产折旧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大幅提高,资产结构也将发生较大变化。尽管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充分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上述募投项目效益仍会受到宏观环境、行业周期波动、市场竞争及公司经营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照计划产生效益以弥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产生的折旧,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净利润,因此公司面临固定资产折旧增加导致的利润下滑的风险。

3、募投项目产品研发失败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之一“微纳光学元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拟用于研发投入。若未来行业技术革新节奏加快、下游应用场景及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未能及时跟进前沿技术趋势、精准研判市场导向并实现核心技术攻关,或因研发环节存在不确定性、工艺适配难度较大、规模化量产落地存在瓶颈等因素,导致研发成果未能达到预期标准、相关技术无法顺利转化为自主供应产能及产业化效益,将面临募投项目实施失败的风险,进而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水平及核心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经营风险

1、业务集中、存在大客户依赖的风险

公司业务布局涉及消费电子、汽车电子、AR、半导体、光通信等多个产业方向,目前主要业务集中在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消费电子市场,和以车载高清摄像头、激光雷达为代表的车载应用市场,其他储备项目仍需结合下游技术进步、需求升级而进行长期开发,短期内各产业业务占比尚无法平衡,存在业务集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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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从下游需求来看,消费电子等行业的终端客户头部优势正在不断凸显;从产业链角度来看,规模效应、技术协同的优势推动了产业需求锚定大企业集中供应的趋势进一步加剧。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达到

67.85%、69.15%和73.21%,主营产品终端应用于A公司的收入占比分别为43.56%、

53.72%和52.67%,对主要客户以及A公司存在一定依赖。未来,若出现公司产品无法获得A公司等主要客户认证或不能持续取得相关产品订单、或者A公司等主要客户采用其他设计方案而公司未能满足其技术需求等不利情况,则可能对公司业务的稳定性以及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带来的风险

光学光电子产业链分工精细,全球化程度高――欧美日韩等国在相关技术、设备等方面拥有较为明显的优势,而亚洲范围内各个地区依托成熟的工业体系在制造加工环节建立了完备的产业链。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通过中国台湾、大陆等地区的光学镜头模组厂商间接向A公司等美国企业供货,直接出口至美国的销售收入较小,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的直接影响较小。但未来若国际贸易摩擦持续升级,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3、产品定制化、下游需求变更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一般会综合考虑技术实力、生产规模、响应速度、合作历程等因素对供应商进行认证与遴选,在面临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时,公司可能将面临主要客户减少采购需求或者降低采购价格的情形,届时公司工艺优势及规模效应等优势无法体现,进而对经营业绩、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由于公司所处行业下游更新迭代速度快,产品又存在定制化、非标化的特点,部分产品项目周期的到期亦会对公司短期效益带来不利影响。

(四)技术研发风险

1、研发能力未能匹配客户需求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具有定制化和非标准化特征,能否将客户产品理念快速转化为设计方案和产品的设计研发能力,是公司能否从行业竞争中胜出的关键。目前公司的下游行业包括消费电子、汽车电子、AR、半导体、光通信等,具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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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集的特点,对产品技术要求较高,部分行业产品更新换代快、技术革新相对频繁,行业内企业一直在不断研发新的技术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对产品的应用场景、性能指标等进行优化升级。如果公司的设计研发能力和产品快速迭代能力无法与下游行业客户的产品要求及技术创新速度相匹配,或者公司无法适应终端产品技术路线的快速更迭,则公司将面临客户流失风险,营业收入和盈利水平均可能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公司为技术导向型企业,公司所处行业技术人才往往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其对于新产品设计研发、产品品质控制等具有重要的作用,研发项目的顺利进行也需要不断增强的技术人才团队作为保障。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公司面对的人才竞争也将日趋激烈,技术团队的稳定性将面临考验,存在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若核心技术泄密、技术人员流失,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五)财务风险

1、毛利率水平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2.07%、39.85%和43.08%,处于相对较高水平。公司产品开发紧密围绕客户定制化、非标化需求开展,根据客户专项项目需求确定研发、生产及交付验收的节奏,故公司储备项目在前期设备投入与调试、专业人员储备等方面成本会受到较为直接的影响;同时,下游消费电子行业受新品发布期等因素影响,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波动特征。因此,不同的产能利用率释放情况将导致公司毛利率水平产生波动的风险。未来,随着公司产品结构变化、业务范围及下游应用领域扩大,不同产品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可能导致毛利率有所下降。此外,随着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行业的供求关系将可能发生变化,导致行业整体利润率水平有下降风险。

2、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0,700.78万元、22,712.09万元和22,986.68万元,占各期期末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20.55%、32.78%和23.06%。公司目前采用的是“以销定产+合理备货”的经营模式,期末存货主要系根据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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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订单安排生产及发货所需的各种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在产品,同时也会存在根据客户订单计划等因素提前采购部分原材料,或为保证及时交付而提前进行一定的备货,如因备货的产品市场需求发生不利变化、直接客户取消订单或采购意向,公司可能存在提前备货的存货发生大额跌价的风险。

3、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系按有关国家政策规定享有,不属于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但若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公司未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提升,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外销收入占比分别为69.31%、66.05%和

52.87%,占比较高,各期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损益分别为-189.97万元、-792.66万元和85.88万元。未来若人民币汇率产生不利波动,且公司未能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内控风险

1、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徐云明先生合计控制公司38.70%的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虽然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但仍然不能排除实际控制人通过控股股东行使表决权、影响管理团队等方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和财务决策、重大人事任免和利润分配等事项作出对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不利的决策,可能会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2、公司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各大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的资产规模、人员规模、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公司在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面临一定的挑战。虽然公司持续引进、培养、优化经营管理人才,不断提升治理效能,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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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一)发行人持续自主创新,业务快速发展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光学元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光学棱镜、光学透镜、光学晶圆三大系列,产品类型丰富、规格齐全,具体产品种类达数千种,下游应用覆盖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光通信、半导体、光学仪器等领域。公司多年来深耕光学元器件行业,凭借优秀的研发设计与生产能力,公司在光学元器件的多个细分领域形成了显著优势,产品与技术满足了下游知名客户较高的工艺指标要求和严格的供应商筛选标准。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75,446.35万元、103,421.27万元和153,601.67万元,整体呈快速上升趋势,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7,990.84万元、22,053.05万元和38,882.09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合并)为25.26%、流动比率为1.84、速动比率为1.41,具有良好的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公司信用风险较低,公司应收账款质量较好。总体来看,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为发行人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本次募投项目包括“AR光学产品产业化建设项目”、“玻璃非球面透镜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微纳光学元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上述募投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是公司现有业务的延伸和补充,顺应行业市场发展方向,符合公司业务布局及未来发展战略。

其中,“AR光学产品产业化建设项目”项目将加大公司在AR光学产品制造工艺等关键环节的投入,拟通过购置相关生产检测设备,扩大公司AR领域产品批量化生产与交付能力,同时将持续推进公司在AR领域的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进程,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丰富产品线。

“玻璃非球面透镜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将优化完善公司现有生产布局,通过购置先进的生产检测设备,提高公司制造水平与生产效率,从而扩充玻璃非球面透镜的生产能力,满足不断增长的下游市场需求,同时将基于公司现有技术积累与产业基础,持续丰富产品结构与业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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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纳光学元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将优化现有产线布局,提高公司晶圆级微透镜阵列量产能力,满足下游市场对光学元器件的高精密、小型化、集成化要求,提高公司业务竞争力与市场占有率;同时进一步加强纳米压印、刻蚀等相关半导体工艺在光学领域应用的研发投入,推动微纳光学元器件相关产品技术迭代与创新升级。“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主要为满足业务规模扩大带来的营运资金需求,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因此,本次融资及募投项目的实施系公司响应国家政策,顺应产业发展趋势,抓住市场机遇,扩大业务规模,提升产品性能,提高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重要举措,具备较好的发展前景。综上所述,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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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陈蔚博
保荐代表人:
李悟张嘉欣
内核负责人:
邵年
保荐业务负责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唐松华
保荐人总经理:
马骁
保荐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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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李悟和张嘉欣担任本公司推荐的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保荐代表人:
李悟张嘉欣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