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德林海: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顾伟)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德林海股票代码:688069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顾伟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
2026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德林海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 13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4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附表 ...... 16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德林海、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胡明明、顾伟、陈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祝铭明合计转让其持有的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92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97%,其中,顾伟拟向祝铭明转让3,3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 |
| 转让方 | 胡明明、顾伟、陈虹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顾伟 |
| 受让方 | 指 | 祝铭明 |
| 本报告书、本报告 | 指 |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公司总股本 | 指 | 113,000,000股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1.姓名:顾伟
2.性别:男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310104************5.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在满足转让方资金需求的同时,为公司引入了认同其发展理念的长期投资者,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水平。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人未制定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顾伟持有上市公司8,624,000股,占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7.6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顾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从7.63%减少至4.63%。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年
月,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顾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分别向受让方祝铭明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39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表:
|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
| 顾伟 | 8,624,000 | 7.63 | 5,234,000 | 4.63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的主要条款甲方(转让方):顾伟乙方(受让方):祝铭明第一条股份转让1.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1.1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依法持有的上市公司共
万股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包括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及其对应的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资产分配权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1.2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元/股,即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收盘价的八折,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8,475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1.3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转让生效(完成)之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相应变动,转让价款总额保持不变。若发生分红除息除权,甲方实际取得分红,则转让价款总额相应调减。
2.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并与交易进程中的关键节点挂钩。具体安排如下:
2.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转让价款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695万元。
2.2在取得交易所确认函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30%,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542.5万元。
2.3在甲、乙双方按照中登公司要求完成过户所需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50%,合计金额为人民币4,237.5万元。
2.4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即转为乙方受让标的股份支付的股份转让款。
3.税收和费用
甲方、乙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中发生的各项税收、费用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自行承担。
4.股份减持承诺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以及各自做出的自愿性减持承诺。
5.协议转让的相关流程安排
5.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共同配合,按照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5.2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共同配合,按照监管部门及中登公司的要求,向中登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二条双方重要承诺
1.1
双方确认并承诺,就本次股份转让,除原协议及补充协议外,双方之间及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及其他利益安排或私下协议。
1.2甲方确认,不存在为乙方或其指定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的情形。第三条违约责任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需就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2.一般性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签署协议之日尚无法合理预料的原因,如出现标的股份存在/出现重大权属瑕疵、司法限制、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或因甲方其他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甲方应在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事实出现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向乙方退还已经收取的保证金,并按照乙方实际付款日至实际收到退款日之间的天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退还保证金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经乙方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仍未退还及支付的,每延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及股权转让款,经甲方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仍未支付的,每延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其他未遵守本协议约定导致交易延迟的行为,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给予适当的补偿。
3.重大违约责任。除按照第四条第3项解除或终止协议情形外,拒不履行协议或采取消极行为致使无法通过上交所审查、中登公司过户导致交易失败的一方,自违约事实发生之时构成违约并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如甲方构成上述重大违约,则自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构成上述重大违约,则甲方有权不再返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作出的修改,或就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的协商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有关协议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如因监管审查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不予确认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完成过户登记,或本协议生效后
个月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仍未出具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且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则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自双方确认本次交易无法完成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向乙方退还已经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每延迟一日,按照应返还未返的履约保证金部分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4.本协议签署生效后,除发生上述第3项解除或终止协议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或终止协议,否则视为违约。
(二)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及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均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私下协议,不存在转让方为受让方或其指定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和权属争议等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2、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案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于公司证券事务部,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顾伟
签署日期:2026年4月3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无锡市滨湖区康乐路9号 |
| 股票简称 | 德林海 | 股票代码 | 68806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顾伟 | 联系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转增、被动增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8,624,000股持股比例:7.63%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5,234,000股 | ||
| 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比例:4.63%变动数量:3,390,000股变动比例:3%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顾伟
日期:
202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