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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导读:宜安科技: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安科技”)于2026年4月 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认购对象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上述议案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及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战略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公司与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合同主体

甲方(认购人):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发行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

1、认购价格

(1)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 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 者。

(2)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甲方不参与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询价,甲方愿意接受市场询价结果,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 象的认购价格相同。

若乙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息: (P_{1}=P_{0}-D) :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_{1}=P_{0} /(1+N)) :

派息同时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_{1}=(P_{0}-D) /(1+N)) 。

其中, (P_{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 本数, (P_{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2、认购数量

(1)乙方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207,127,08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其中,甲方同意拟认购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的10.00%。甲方最终认购股份数由双方在发行价 格确定后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2)若乙方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出相应调整。

(3)若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甲方将继续参与认购乙方 本次发行的股票,以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即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 予以调整的,则甲方本次所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同比例的调 整。

(4)甲方同意本次认购完成后,乙方于本次发行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 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三)认购价款支付与股票交割

乙方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且乙方 启动发行后,甲方应按照公司与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下称“缴款日 期”)将认购价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 资完毕后,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乙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乙方应指定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本次发行认购价款的交付情况进行 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在甲方按照乙方本次发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支付认购价款后,乙方应根据本次 发行的情况及时修改其现行的公司章程,并至公司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 续;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认购 方申请办理本次发行的登记手续。

(四)限售期

甲方本次认购的乙方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限售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为准。若前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则双方将对限售期安排 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止,甲方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行。

上述限售期满后,该等股份的限售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

(五)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

1、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须在甲、乙双方签署且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 之日起生效:本次发行获得乙方董事会、股东会的批准;本次发行获得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发行;中国证监会就本次发行作出 同意注册的决定。

2、若上述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且不能得以履行 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条款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未能全面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所作的陈 述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 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协议项下约定之本次发行事项如未获得:(1)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乙方股东会审议通过;(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4)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通过;(5)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均不构成乙方违约,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 任。

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乙方根据其目前自身实际情况拟进行的安 排,该等安排可能会根据审批情况和市场情况等因素的变化由乙方在依法履行相关

程序后做出相应调整,该等调整不构成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在事项发生变更后及时 通知甲方。

二、备查文件

(一)《宜安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宜安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

(三)《宜安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四)《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