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奥来德: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来德”或“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已承接奥来德原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已经届满。东方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负责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保荐机构名称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周磊 |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孙萍、吕晓斌 |
| 联系方式 | 021-23153888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简称 | 奥来德 |
| 证券代码 | 688378 |
| 注册资本 | 24,927.9257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轩景泉 |
| 实际控制人 | 轩景泉、轩菱忆、李汲璇 |
| 董事会秘书 | 郑宇 |
| 联系电话 | 0431-85800703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8月30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东方证券承接原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自2025年9月2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23年度注销,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主要执行了以下工作:
(一)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情况,关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二)督导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三)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四)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并对有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五)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七)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202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77亿元,同比增长
8.2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229.61万元,同比下降20.0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01.97万元,同比下降95.54%,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加大市场推广力度导致销售费用同比增长,同时受市场需求变化影响,公司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同比有所增加所致。针对公司业绩波动情况,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积极做好经营应对和风险防范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经完成销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
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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