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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唐智控: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前业绩异常的专项核查意见

导读:英唐智控: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前业绩异常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前业绩异常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6]AN016-5 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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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前业绩异常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6]AN016-5 号

致: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英唐智控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英唐智控的委托, 担任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由于英唐智控2025 年度净利润下降50%以上,根据《上市类1 号指引》的 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方承诺及其履行情况、英唐智控及其实际控制人、现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守法合规情况进行查验,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的有关用语和简称与《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 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 毕的情形

根据英唐智控说明及其持续信息披露文件,英唐智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自英唐智控上市以来作出的主要承诺(不 包括针对本次重组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详见附表。

根据英唐智控说明,并经本所律所查询深交所网站“监管措施”和“承诺事 项及履行情况”板块、中国证监会网站及其“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查询日:2026 年4 月29 日),截至查询日,附表所示承诺主体在英唐智控上 市后作出的相关承诺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正在履行,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或承诺未履 行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不存在承诺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 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 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根据英唐智控说明及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等持续信息披露文件、企业信用报 告,最近三年,英唐智控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 用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 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信用报告》《诚信信息报告》、英唐智控的书面说明及持续信 息披露文件、英唐智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 确认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上交 所网站、北交所网站、企业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用中国网站、“百度”网站(查询日:2026 年4 月15 日至4 月26 日),最近 三年,英唐智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曾 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曾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 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前业绩异常的专项核 查意见》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晓静

陆 婕

史兴浩

2026 年4 月30 日

附表: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 上市公司 | 股权激励承诺 | 1 、英唐智控承诺持股 5% 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 本激励计划。 2 、英唐智控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 、英唐智控承诺本激 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 债等重大事项。 | 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期间 | 履行 完毕 |

| 上市公司 | 股权激励承诺 |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期间 | 履行 完毕 |

| 上市公司 |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 承诺 |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司承诺自《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6 个月 | 履行 完毕 |

| 上市公司 | 其他承诺 | 英唐智控终止股权激励计划,自公告日后的六个月内,英唐智控不再重新提出股权激 励计划,并在此期间通过优化绩效考核体系等方式调动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 英唐智控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继续研究推出其他有效的 激励方式的可能性,促进英唐智控的持续、健康发展。 | 6 个月 | 履行 完毕 |

| 上市公司 | 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的承诺 | 公司承诺自 2014 年 9 月 11 日终止资产重组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 | 3 个月 | 履行 完毕 |

| 胡庆周 | 股份减持承诺 |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披露了公司控股股东胡庆周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至 2021 年 3 月 14 日期间拟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53,260,680 股的减持计划。截止 2020 年 12 月 14 日,胡庆周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31,685,264 股,较其预披露减持计划数量已过半。 2020 年 12 月 13 日,控股股东胡庆周出具《股份减持计划完成告知函》,基于自身资 金需求情况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胡庆周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减持计划, | 2021.03.14 | 履行 完毕 |

| | | 原计划范围内未减持完的股份在计划减持期间内不再减持。 | | |

| 胡庆周 | 关于维持上市公司控 制权的承诺 | (1) 本人认购的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转让; (2) 本人于本次重组前持有的英唐智控的股份自本人认购的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非 公开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3) 在本次重组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本人在英唐智控 的持股比例高于钟勇斌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英唐智控的合计持股比例,且差距不低于 5% ; (4) 在本次重组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持本人对英唐智控的 实际控制,维持董事会和管理层不发生重大变化。 | (1)(3)(4) 期限至 2018 年 8 月 21 日 (2) 期限至 2016 年 8 月 21 日 | 履行 完毕 |

| 胡庆周 | 保证独立性的承诺 | (1) 保持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的人员独立; (2) 保持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的机构独立; (3) 保持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的资产独立、完整; (4) 保持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的业务独立; (5) 保持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的财务独立; (6) 保持符合监管部门对独立性的各项要求;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造成的损失。 | 长期有效 | 正在 履行 |

| 胡庆周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鉴于英唐智控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圳华商龙的 100% 股权并向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人作为英唐智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作 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1)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未从事 与英唐智控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 (2) 在作为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避免从事任何与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及其控制的 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相同或相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亦 | 长期有效 | 正在 履行 |

| | | 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 组织利益的活动。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遇到英唐智 控、深圳华商龙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 机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该等合作机会让予英唐 智控、深圳华商龙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损失。 | | |

| 胡庆周 |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 交易的承诺函 | 鉴于英唐智控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圳华商龙的 100% 股权并向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人作为英唐智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作 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在本人作为英唐智控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 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 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遵 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 给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损失。 | 长期有效 | 正在 履行 |

| 胡庆周 |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 的承诺 | 英唐智控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 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的内 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长期有效 | 正在 履行 |

| 胡庆周 | 关于认购股份资金来 源的承诺 | 胡庆周参与认购英唐智控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资金均为胡庆周自有或自 筹的资金,其来源合法合规;认购股份不存在任何代持、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其 | 长期有效 | 正在 履行 |

| | | 他任何导致代持、信托持股的协议安排,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亦不涉及通过结构化 产品融资的情形。胡庆周参与认购英唐智控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之资金不存 在接受英唐智控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英唐智控为胡庆周融资提供抵 押、质押等担保的情形。 | | |

| 胡庆周、钟 勇斌、甘礼 清、李波、 张红斌 | 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 自承诺书签署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不减持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中, 胡庆周先生因公司引入国有战略投资者获取控制权而进行的股权转让除外,包括承诺 期间通过二级市场或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增持的本公司 股份以及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而新增的股份。 | 2018.12.31 | 履行 完毕 |

| 胡庆周、郑 汉辉、古远 东、邵伟、 黄丽 | 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 (1) 公司股东胡庆周、郑汉辉和古远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董事胡庆周、郑汉辉、古远东,公司原监事邵伟、黄丽同时承诺:除前述股 份锁定承诺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 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诺人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 间及离职后 6 个 (1) 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 (2) 承 月 | (1) 履 行完 毕 (2) 正在 履行 |

| 古远东、胡 庆周、郑汉 辉 | 其他承诺 | 若应有权部门的任何时候的要求或决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任何期间内应缴的 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任何罚款或损失,愿在毋须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无条件连带承担 所有相关的赔付责任。 | 长期有效 | 正在 履行 |

| 古远东、胡 | 其他承诺 | 针对 2006 年英唐智控受让深圳市金明科技有限公司“汽车无线监测及故障诊断系统 | 长期有效 | 正在 |

| 庆周、郑汉 辉、邵伟 | | 及方法”专利事项,即使未来因任何原因,英唐智控因受让上述专利的行为出现任何 纠纷或争议而遭受任何损失,承诺将无条件对此予以承担全部责任并进行赔偿。 | | 履行 |

| 古远东、胡 庆周、郑汉 辉 | 其他承诺 | 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如租赁厂房的产权瑕疵导致公司生产经营产地搬迁,将及时、 无条件、全额以及连带责任形式承担搬迁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 长期有效 | 正在 履行 |

| 古远东、胡 庆周、郑汉 辉 | 其他承诺 | 2008 年英唐智控前身深圳市英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由 于涉及以未分配利润折算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因而存在英唐智控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的情况。如果税务机关在任何时候追缴上述整体变更过程中本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滞纳金等款项,本人将立即全额予以缴纳;如果英唐智控因上述事宜被追究责任 或被税务机关进行处罚而产生任何支出、费用或损失,本人将立即向英唐智控进行全 额补偿,保证英唐智控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 长期有效 | 正在 履行 |

| 胡庆周、郑 汉辉、古远 东、王东 石、邵伟、 黄丽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的承诺 | 本人与股份公司间不存在直接、间接同业竞争,未有与公司发生除工薪、审计报告、 招股说明书之外的直接、间接关联交易。本人为股份公司股东期间,本人不会在中国 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 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 动。本人为股份公司股东期间,不会利用对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地位损害股份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将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未来如与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将报告、提请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和披露。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在股 份公司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本人为股份公司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 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人承担因此给股份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 失和间接损失)。 | 长期有效 | 正在 履行 |

| 胡庆周、郑 汉辉、古远 东 | 其他承诺 | 如公司依据的优惠政策减免的企业所得税被补缴,将及时、无条件、全额以及连带责 任形式承担需补缴的税款以及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 长期有效 | 正在 履行 |

情况

承诺人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截止期限/

承诺期限

钟勇斌、李

(1)钟勇斌及其一致行动人保持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的人员独立; (2)钟勇斌及其一致行动人保持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的机构独立; (3)钟勇斌及其一致行动人保持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的资产独立、完整; (4)钟勇斌及其一致行动人保持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的业务独立; (5)钟勇斌及其一致行动人保持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的财务独立; (6)保持符合监管部门对独立性的各项要求。

波、甘礼 清、张红

斌、深圳市

正在 履行

长期有效

保持独立性的承诺

易实达尔 电子技术 有限公司

(一)钟勇斌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保证如下: (1)就我们分别或共同控制的从事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的企业的后续处置计划承诺及 ①承诺易实达尔已终止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并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英

唐智控、深圳华商龙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相同、类似或构成 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

②确保深圳宇声严格执行与深圳华商龙签署的《业务合并框架协议》、 《业务托管协议》

及其他相关文件,深圳宇声在符合《业务合并框架协议》约定的条件下终止电子元器

件分销业务,并不得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及其控 制的其他经济组织相同、类似或构成或者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 ③承诺并确认宇辰电子、星宇电子、华都科技已终止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确保尽快 按照香港法律的有关规定完成该三家公司的解散手续。 (2)在作为英唐智控的股东及监管部门要求或不时更新的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的更长期 间,钟勇斌及其一致行动人分别或共同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避

同或相似或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英唐智控、深圳 华商龙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利益的活动,并就彻底消除及避 免从事任何与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相 免同业竞争进一步承诺如下: ①如钟勇斌及其一致行动人分别或共同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英

付坤明、刘

裕、张红

斌、李波、

深圳市易 司、深圳市 商电子技 术有限公

钟勇斌及其交易时一

长期有效 正在 履行

致行动人承诺

易实达尔

有限公司、 电子技术

甘礼清、董

应心、钟勇

承诺人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截止期限/

情况

承诺期限

唐智控、深圳华商龙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因实质或潜在的同 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利益。 ②如钟勇斌及其一致行动人分别或共同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从任

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经济组织的产品或业务相同、类似、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我们将立即通知

英唐智控及深圳华商龙,并将该等合作机会让予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及其控制的其 ③当英唐智控或深圳华商龙认为必要时,钟勇斌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共同控制的其他公 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业务,或由英唐智控通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上述有关资产、权益和业务。 若违反上述承诺,则钟勇斌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确保有关企业从事竞争性业务的收入归 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减持直至全部转让在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权益和

英唐智控或深圳华商龙所有;同时,钟勇斌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共同及连带地承担因有

关企业从事竞争性业务而给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易商电子的承诺

件分销服务,且不会从事与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相同或相似或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 易商电子确认并承诺其仅作为持有深圳华商龙股权的平台而存续,不再经营电子元器

关系的业务,亦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英唐智控、标的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利益的活动。 钟勇斌及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或分别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尽量减 (三)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少并规范与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

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钟勇斌及其一致行动人

分别或共同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

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股东优势地位损害英唐智控及其他

| | | 股东的合法权益。 钟勇斌及其一致行动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及其 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 | |

| 钟勇斌、李 波、甘礼 清、张红 斌、深圳市 易实达尔 电子技术 有限公司 | 钟勇斌及其交易时一 致行动人不谋求英唐 智控的控制权的承诺 | (1) 钟勇斌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以所持有的英唐智控股份单独或联合谋求英唐智控的控 制权;除钟勇斌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的英唐智控股份外,钟勇斌及其一致行动人 不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等任何方式联合除钟勇斌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外的其他股 东谋求英唐智控的控制权。 (2) 钟勇斌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英唐智控股份可能危及到胡 庆周对英唐智控的控制权时,应事先取得胡庆周的书面同意,钟勇斌及其一致行动人 应在胡庆周相应增持英唐智控股份的前提下增持英唐智控股份,以确保胡庆周作为英 唐智控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否则钟勇斌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增持。 | 长期有效 | 正在 履行 |

| 董应心、付 坤明、甘礼 清、李波、 刘裕、深圳 市易商电 子技术有 限公司、深 圳市易实 达尔电子 技术有限 公司、张红 斌、钟勇斌 | 全体交易对方承诺 | (1)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重组认购的英唐智控股份自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 让; (2) 股份发行结束后,由于英唐智控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英唐智控股份,亦 应遵守前述约定; (3)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为准; (4)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交易对方同意进行相应 调整。 | 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 月 | 履行 完毕 |

| 付坤明、刘 裕、张红 斌、李波、 |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 (一)业绩承诺 交易对方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深圳华商龙 2015 年度、 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的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 履行 完毕 |

| 易实达尔 电子技术 有限公司、 甘礼清、董 应心、钟勇 斌 | | 行补偿。 英唐智控应在上述承诺期内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向交易对方发出通知,要求其 收到通知后 30 日内支付补偿。 如补偿义务人在 2015 年至 2017 年间当年度需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义务的,则其应先 以其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以现金补偿: 1 、补偿义务人每年应补偿股份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当年应补偿股份数=(截 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 ÷ 盈利承诺期内各年的 承诺净利润总和 × 标的资产总对价 ÷ 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 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 =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 × ( 1 +转增或送股比例)。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现金分配的部分应相应返还至上市公司指 定账户内,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 = 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 ×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 补偿义务人各主体之间按照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深圳华商龙权益比例计算进行补偿。 2 、在盈利承诺期内,若补偿义务人截至当年剩余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不足以用于补偿 或由于设置了质押等权利限制而无法用于补偿的,则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为交易对方 剩余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当年应补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进行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当年应补偿现金数=当年应补偿金额-交易对方剩余的 上市公司股份数 × 本次发行价格。 3 、除非另有约定,交易对方中任何一方就其他方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应履 行的义务和责任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 | |

| 钟勇斌、李 波、甘礼 | 关于非公开发行锁定 期的承诺 | (1) 本人 / 本公司通过本次重组认购的英唐智控股份自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 让; (2) 股份发行结束后,由于英唐智控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英唐智控股份, | 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 | 履行 完毕 |

承诺人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截止期限/

情况

承诺期限

亦应遵守前述约定;(3)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有特别要求的,以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4)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 要求不相符,本人/本公司同意进行相应调整。

斌、深圳市 清、张红

易实达尔

电子技术 有限公司

YITOA ?

????

社(英唐微 ???ジ 一株式会

公司子公司日本英唐微技术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即2023 年、2024 年、2025 年的扣除非

经营性损益(政府奖励、投资收益、资产出售等营业外收入扣除成本后产生的利润)

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000 万元、5,000 万元、7,000 万元或三年累计不低于15,000

万元,若低于15,000 万元,则按实际完成的比例计算最终的股权转让对价。

履行 完毕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其他承诺

技术有限

公司)

郑汉辉 其他承诺 在本次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所增持的1,184,200 股股份。 2017.06.14 履行 完毕

(1)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2)郑汉

王桂萍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

得由发行人回购;郑汉辉在英唐智控任职期间,王桂萍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有股份总数的25%;郑汉辉离职后半年内,王桂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完毕

王桂萍 股份锁定期承诺

辉先生在职期

间(3)郑汉辉先

生离职后半年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