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英唐智控: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31证券简称:英唐智控公告编号:2026-029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报告之核查意见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英唐智控”)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桂林光隆集成科技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及上海奥简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规定,英唐智控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4月27日至2026年1月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具体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前述(1)至(5)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在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在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英唐智控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 姓名 | 关系 | 交易期间 | 自查期间累计买入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股) | 自查期间累计卖出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股) |
| 胡庆周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2025.07.04 | 0 | 27,488,426 |
| 沈海歌 | 标的公司光隆集成实际控制人彭晖的原配偶 | 2025.11.11-2025.12.29 | 1,500 | 0 |
| 闵文蕾 | 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 2025.05.09-2025.08.29 | 4,700 | 5,200 |
注:根据英唐智控2025年7月2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署<质押股票处置过户协议>暨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及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胡庆周先生拟将其持有的27,488,426股公司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转让给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胡庆周先生曾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将其自身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质押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本次非交易过户金额全部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金。
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胡庆周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将持有的27,488,426股公司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转让给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本次非交易过户金额全部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金,与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英唐智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英唐智控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沈海歌、闵文蕾已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英唐智控股票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英唐智控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英唐智控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同意将上述交易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英唐智控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4、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英唐智控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自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因实施转托管的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2025年
月
日,胡庆周持有的上市公司39,547,169股股票实施转托管,该等情形不属于股票买卖行为。
(三)相关机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在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名称 | 关系 | 交易期间 | 自查期间累计买入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股) | 自查期间累计卖出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股) |
| 浙商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 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 | 2025.04.30-2026.01.16 | 42,500 | 42,500 |
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浙商证券已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买卖英唐智控股票基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英唐智控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资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知悉、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公司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公司买卖英唐智控股票。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公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经自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在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内容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
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在相关各方自查报告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