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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建艺: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导读:*ST建艺: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2 月27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唐亮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 3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亮、刘海云、郭伟、张有文、高仲华、 钟孟光:

经查,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合同管理相 关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23 年至2025 年部分董事会会议记录不规范、2017 年至2020 年相关对外财务资助未及时审议和披露、2024 年12 月受赠广东建艺 石材有限公司股权相关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 号--合同管理》第八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3〕62 号)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5〕6 号)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 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 5 号)第三十三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 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唐亮、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海云、时任副董事长郭伟、 总经理张有文、时任董事会秘书高仲华、董事会秘书钟孟光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 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五十一条第二 款、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第二十 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唐亮、刘海云、郭伟、 张有文、高仲华、钟孟光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按 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我局提 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有关要求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完善 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二、公司应严格执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加强合同、印章、资金管理,提升 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规范性,从源头保证信息披露质量。

三、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信息披露、内控控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 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管理层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 局的要求及时落实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认 真总结并以此为戒,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切实增强合规意识,加强相关人 员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维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2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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