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发布
8月7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充分考虑学生身心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细化不同学段、不同行为的分级分类惩戒标准,差异化规定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惩戒措施,明确各种不良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对应惩戒层级。《实施细则》还明确“带离课堂”“物品检查”等具体惩戒措施的适用情形与实施程序,完善重大处置的操作程序和协作机制,细化学生申诉的具体流程和办理要求,发挥学校决策机构在重大处分决定中的审议把关作用,为学校和教师规范实施教育惩戒提供清晰指引,切实维护各方权益,避免矛盾纠纷。
根据《实施细则》,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1)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2)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3)吸烟(含电子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4)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5)打骂同学、老师或通过网络辱骂、诽谤、人身攻击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欺凌同学,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
(7)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生存在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情形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教师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当场实施以下措施:
(1)点名批评;
(2)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
(3)适当增加额外教学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4)在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5)课后教导;
(6)校规校纪或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经当场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实施:
(1)由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2)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3)接受专门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4)暂停或限制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等外出活动;
(5)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实施细则》也明确了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应当禁止的行为,包括:
(1)以击打、刺扎等方式实施体罚;
(2)超限度罚站、反复抄写、强制不适动作、刻意孤立等变相体罚;
(3)辱骂、歧视、侮辱,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惩罚全体学生;
(5)因学业成绩实施教育惩戒;
(6)基于个人情感倾向无依据惩戒,或明显不公对待学生;
(7)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惩戒;
(8)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
《实施细则》还提出了学生及家长对惩戒或处分不服的救济途径:
(1)对学校依据细则实施的严重惩戒或纪律处分不服,可在决定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2)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3)对复核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实施细则》还明确,学校应依法制定校规校纪,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家长、专家等意见,组织听证;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学校决策机构通过后施行,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文 | 北京青年报记者 武文娟
题图 | 视觉中国
编辑 | 杜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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