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南京全炻私募前员工李峰违规获利 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26年7月25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南京全炻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全炻私募")前从业人员李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事实明确:利用职务之便谋私利
公告显示,李峰在南京全炻私募任职期间,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牟取利益的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措施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李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同时指出,李峰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部门对私募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查处,再次彰显了对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持续加强,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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