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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曙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04)

导读:中科曙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04)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 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 并计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申报与披露

第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法务部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 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通过章程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 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自 然人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网上 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证券法务部为以上人员个人信息申报 与披露的具体经办部门。

第三章 股份交易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以书面方式将其 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 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 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不累计到次 年,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公司出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人 员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 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 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 个月。

第十七条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

第十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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