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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贝特: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导读:必贝特: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59证券简称:必贝特公告编号:2026-023

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45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必贝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7.7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60,0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9,114.3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0月23日到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10月24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1100012号)审验确认。

公司(含子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公司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储存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及2026年4月8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终止原募投项目“清远研发中心及制剂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项目“必贝特总部、创新药物研发

中心和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一期)”,调整“新药研发项目”子项目投资结构、新增小核酸药物研发管线,以及延长项目实施期限至2030年12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3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新项目“必贝特总部、创新药物研发中心和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为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近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机构账号
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391190100100254044

注:由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没有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相关权限,相关协议由其所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1190100100254044截至2026年5月2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必贝特总部、创新药物研发中心和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浏用、熊志兵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乙方形式审核仅审查甲方提交划款申请备注的资金用途与招股说明书等甲方公开披露文件中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8.甲方

次或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实际损失。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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