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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导读:东方钽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962证券简称:东方钽业公告编号:2026-036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钽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11,294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86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6年6月2日。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1、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7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等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2023年3月2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工作。授予日为2023年4月25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9.38万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58人,授予价格为4.59元/股,授予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6月1日。

7、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2023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工作。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28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万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5人,授予价格为6.20元/股,授予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10月13日。

9、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2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

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于2023年8月27日-2025年8月26日期间不在公司岗位工作,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40,300股。

10、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700股。

11、2024年4月26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6次会议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届董事会9次会议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2、2024年9月18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05,228,262股调整为504,968,262股。

13、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主要内容: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中2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3,99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主要内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45,12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1%。

14、2025年5月16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5、2025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45,126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06%。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5年6月3日。

16、2025年9月2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7、2025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9,601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8、2025年10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601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078%。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5年10月22日。

19、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4%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4月25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3年6月1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将于2026年6月2日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2025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26.94%,复合增长率高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目标: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同行业同口径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同口径75分位值水平;

2、2024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3%,且不低于同行业同口径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同口径75分位值水平;

3、2024年度ΔEVA大于零。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目标: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同行业同口径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同口径75分位值水平;2、2024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3%,且不低于同行业同口径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同口径75分位值水平;3、2024年度ΔEVA大于零。15%,同行业同口径平均水平为10.18%,公司达到设定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目标;2、公司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为7.69%,高于5.3%,同行业同口径平均水平为1.85%,公司达到设定的净资产收益率目标;3、2024年度ΔEVA是88.18万元,大于零。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148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优秀,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1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80%。
考评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1.00.8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4名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

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40,300股。

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1名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700股。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3名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3,994股。

2、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因公司完成了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拟实施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向激励对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见《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3、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149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511,29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865%。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已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股)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秦宏武副总经理79,40026,20226,20226,996
周小军副总经理79,40026,20226,20226,996
李积贤副总经理43,10014,22314,22314,654
李瑞筠财务负责人50,70016,73116,73117,238
王宏总法律顾问43,10014,22314,22314,654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合计144人)4,288,6001,415,2381,413,7131,458,124
合计4,584,3001,512,8191,511,2941,558,662

注:1、表格所列人员为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原符合激励条件的158名激励对象中,9人于第一、二个限售期内因主动辞职、个人原因失去激励资格、组织安排工作调动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上表数据剔除了该9名失去激励资格人员。

3、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评价为“合格”,本次解除部分限售股票。

4、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股份锁定及买卖股份行为,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类别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本次变动后

减(股)

股份数量(股)比例减(股)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25,793,7204.89%-1,511,29424,282,4264.60%
其中:股权激励限售股3,165,0790.60%-1,511,2941,653,7850.3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501,666,44695.11%1,511,294503,177,74095.40%
三、股份总数527,460,166100.00%0527,460,166100.00%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30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