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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合晶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导读:盛合晶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SJ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SJ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以 下简称"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适用法律法规及《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SJ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经第九次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理。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持股申报与管理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 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 人信息: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 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股份转让限制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至公告前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四章交易程序与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上交所可在其指 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 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适 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适用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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