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信息发展: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导读:信息发展: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交信(浙江) 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2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顾成、赵艳: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披露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公司2025年一季度、半年度、 三季度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涉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科目。上 述事项反映出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报告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 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顾成、财务总监赵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 顾成、赵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 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更正,于2026 年4 月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将2025 年前三季度相关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部分“净额法”,并追 溯调整公司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项目,不会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已披 露的定期报告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 年4 月27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13)。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 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规范运作规则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学习, 牢固树立规范意识,落实规范运作;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公司持续规范、 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 《关于对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6]125 号)。

特此公告。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9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