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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导读:吉宏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6 年5 月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证监局下发的《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 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20 号)和《厦门证 监局关于对庄浩、王亚朋、陆它山、张路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9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主要内容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庄浩、王亚朋、陆它山、张路平:

2025 年度,你公司与关联方AJT Printing and PackingFZ-LLC 发生关联交易 1.56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7.06%,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 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 号)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采取 有效措施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2、庄浩作为吉宏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亚朋作为吉宏股份时任董事 长、陆它山和张路平作为吉宏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庄浩、王亚朋、陆它山、张路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 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 号)的规定将相关情况 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杜绝此类 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 出的相关问题,将严格按照厦门证监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事项进行整改, 在规定时间内向厦门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加强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 职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管理,不断提升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6]20 号)和《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庄浩、王亚朋、陆它山、张路平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9 号)。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5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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