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川智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临时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5 月29 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5 月 29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5 月 29 日9:15―15:00。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董晓俊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孔家路7 号。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6 年5 月22 日(星期五)。
7、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106 人,代表股份25,067,56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4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19,494,34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4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1 人,代表股份5,573,2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3016%。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2 人,代表股份165,92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6,0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0 人,代表股份159,9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095%。
3、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公司部分董事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 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057,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617%;反对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23%;弃权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6,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2142%;反对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3751%;弃权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4108%。
2、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057,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617%;反对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23%;弃权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6,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2142%;反对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3751%;弃权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4108%。
3、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056,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557%;反对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83%;弃权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4,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3101%;反对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2791%;弃权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4108%。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056,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557%;反对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23%;弃权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4,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3101%;反对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3751%;弃权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3148%。
本议案已经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即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055,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509%;反对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71%;弃权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3,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5869%;反对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0983%;弃权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3148%。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5 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 年度薪酬方 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66,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7777%;反对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19%;弃权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3,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5267%;反对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0983%;弃权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3751%。
关联股东董晓俊先生、江培来先生、潘建女士因与本议案有利益关系,已对 本议案回避表决,涉及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为19,488,343 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度津贴情况及2026 年度津贴方案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055,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505%;反对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71%;弃权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3,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5267%;反对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0983%;弃权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3751%。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055,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505%;反对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71%;弃权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3,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2.5267%;反对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0983%;弃权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375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