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荣科科技: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 之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涉及违规担保事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公 司涉及违规担保暨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6-024);
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的贷款本金100,00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合 计136,440,232.65 元,公司在该借款合同项下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及账户冻结事项不会对公 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 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评估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暨银行账户冻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民事裁定 书》(案号:(2026)辽01 民初334 号)等诉讼材料。
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辽宁国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能源,为公司前任控股股东辽宁 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之全资孙公司)、沈阳诚大国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志诚艺 邦商贸有限公司、陈*、施**、何**、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国科,
为公司前任控股股东)、公司、崔**、胡*、王**、李*、白**、辽宁泰亨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大连安善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国粮贸易仓储(大连)有限公司、中盈华 粮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海南铭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计18 名被告。
(二)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本次案件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22,498,098.35 元,公司已于2026 年5 月 27 日披露《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该公告(公告 编号:2026-021)。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国科能源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00,000.00 元,及截至2025 年12 月18 日利息36,440,232.65 元(含罚息、复息),合计136,440.232.65 元, 以及之后产生的罚息、复息直至贷款本息偿还完毕(即自2025 年12 月19 日起罚息 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上浮50%计收、复息以欠付的全部利息和罚息为基 数按年利率9%上浮50%计收);
2.判令原告对被告沈阳诚大国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于洪区 黄河北大街98 号的4 处不动产(总建筑面积29,108.02 平方米)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原告对被告成都志诚艺邦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成都市青羊 区青龙街的20 套不动产(总建筑面积1,192.98 平方米)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陈*、施**、何**、辽宁国科、公司、崔**、辽宁泰亨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对前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被告海南铭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前述贷款本金12,770,000.00 元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6.判令被告国粮贸易仓储(大连)有限公司对前述贷款本金19,410,000.00 元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中盈华粮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告国粮贸 易仓储(大连)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7.判令大连安善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国科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贷款本
息承担连带责任;
8.判令原告对被告李*、白**持有的沈阳诚大国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51%(对应 出资额306 万元),以及胡*、王**持有的沈阳诚大国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49%(对 应出资额294 万元)提供质押担保的股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判令原告对被告辽宁国科以其持有的本公司90,000,000 股普通股拍卖或变 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0.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二)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20 年6 月10 日,原告与被告国科能源签订了抚银总支2020 年综信02 号《综 合授信额度合同》,授信的使用期限为2020 年6 月10 日至2022 年6 月9 日,授信 业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100,000,000.00 元、开立银行承兑汇票200,000,000.00 元, 2021 年6 月17 日原告与被告国科能源签订了抚银总支2021 年流贷02 号《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2 个月,固定利率为年利率9%,借款用于购买材料,还 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2020 年6 月10 日,原告与被告陈*、施**、何**、辽宁国科、公司分别签订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抚银总支2020 年综信02 号高保02 号、 抚银总支2020 年综信02 号高保03 号、抚银总支2020 年综信02 号高保04 号、抚 银总支2020 年综信02 号高保05 号。
原告2021 年6 月22 日发放了100,000,000.00 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间未还本金, 现贷款余额100,000,000.00 元,贷款到期日为2022 年6 月17 日,固定年利率 9%;2022 年6 月14 日、2023 年7 月11 日,签订了《展期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 抚银总支2021 年流贷02 号展字第01 号、抚银总支2021 年流贷02 号展字第02 号, 展期金额100,000,000.00 元,将贷款展期至2024 年5 月22 日。
被告国科能源截至2025 年12 月18 日,尚欠本金100,000,000.00 元,利息(含 欠息、罚息、复息)36,440,232.65 元,本息合计136,440,232.65 元(以上利息包 括欠息、罚息、复息)。现贷款于2024 年5 月22 日到期并逾期,经催收无果,原 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上述被告诉至法院。
三、本次诉讼涉及公司事项的说明
根据原告提交的材料,本次诉讼所涉担保事项源于2020 年6 月。原告主张,公
司曾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抚银总支2020 年综信02 号高保05 号),为国科能源在《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经查询公司档案,公司档案中不存在案件所提及的相关保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也没有涉及上述借款担保事项的公司用印记录。经查询公司历史董事会、监事会及 股东会会议存档资料,也未曾审议过涉及上述担保案件所提及的相关议案。上述事 项未经公司内部审批手续、未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系在前任控股股东 辽宁国科控制时期,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违规担保。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过披露义务的情形及本次披露的 诉讼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因未达到披露标准 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41,006,392.24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38%。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被 冻结的账户均为公司本部账户,公司主要业务均在所属各子公司主体开展,公司本 部主要为管理中心,目前可通过未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经营收支业务款项和进行日常 结算、货款结算,且上述银行账户冻结资金金额占公司2025 年度经审计货币资金的 比例较小。因此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未导致公司业务陷入停顿,也未对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暂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干扰。
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就上述涉嫌违规担保事项进行系统梳理,分析担保协 议的真实性、有效性,以法律的手段应对上述涉嫌违规担保事项可能引发的诉讼事 项,争取免除上市公司责任,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 决结果。公司接下来将积极应诉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书》;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