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74 证券简称:五新智能 公告编号:2026-090
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匹配公司治理架构,公司拟将“总经理”称谓变更为“总裁”、“副总经理”称谓变更为“副总裁”;同时,为落实《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10月修订)《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相关要求,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主要修订对照如下: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九)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所有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 |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九)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五十一条规定 |
| 交易事项; …… | (十一)审议批准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 第五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 删除 |
| 第五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所称“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 第五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所称“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不得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不适用本条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不适用本条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
| 第五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其中符合以下情形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第五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有关需股东会审议的交易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2.9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有关需股东会审议的交易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2.9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方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 |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 |
| 易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并适用本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
|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下列对中小股东利益有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 第九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下列对中小股东利益有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 |
|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方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一)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 |
|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
| 第九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第九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非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现任董事若出现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辞职。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现任董事若出现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
|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审议公司发生的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审议批准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审议公司发生的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八)审议批准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九)审议批准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审议公司发生的所有财务资助事项,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
| 项; (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听取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 |
|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 | |
|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1名、财务总监1名,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1名、副总裁若干名、董事会秘书1名、财务总监1名,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规定的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还应该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相关工作3年以上。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若出现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辞职。 |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规定的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还应该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相关工作3年以上。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若出现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副总经理的分工,并将分工调整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成员; (九)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及薪酬福利; (十)提出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草案;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副总裁的分工,并将分工调整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成员; (九)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及薪酬福利; (十)提出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草案;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
|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七十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七十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管理工作。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副总裁、财务总监协助总裁开展公司的管理工作。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
|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
|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检查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
|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的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责。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 |
| 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一)《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原《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