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五新智能:董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5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的议案》之子议案3.24:修订《董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7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与考核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业绩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深度关联,强化增量 激励,鼓励超预期增长。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承担责任大小、经营业绩贡 献相匹配。
(三)长短结合原则:兼顾短期激励与长期发展,通过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 励工具绑定核心人员与公司利益。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指在公司(含子公司、孙公司等下属公司)经营管理岗 位任职的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结合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业绩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 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二章 薪酬分类与构成
第七条 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为税前每人每年 10 万元,每半年发放5 万元;本办法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按本 办法标准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无需再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出席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非独立董事薪酬:非独立董事实行年薪制,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 年薪、超额业绩奖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和超额业绩奖励合
计占比原则上不低于薪酬总额的50%。
第九条 副总裁薪酬:副总裁实行年薪制,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超 额业绩奖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和超额业绩奖励合计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薪酬总额的50%。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薪酬: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实行年薪制, 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效益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年薪 和效益年薪合计占比原则上不低于薪酬总额的50%。
第三章 薪酬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副总裁的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和超额 业绩奖励以年终公司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为重要依据,其考核与确定由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组织实施,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 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和效 益年薪以年终公司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重要依据,其考核与 确定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 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 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 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 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如涉及);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 部分。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同地区薪酬变化水平;
(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战略发展或组织架构调整;
(五)个别岗位、承担职责发生变动。
第十八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时,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发生 岗位变动的,参考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启动薪酬 止付追索程序: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 处罚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无法履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止付追索应当按照如下标准 执行: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超额业绩奖励、效益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超额业绩奖励、效益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 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超额业绩奖励、效益年薪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 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 京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特此公告。
湖南五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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