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盘龙药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意见 如下:
1、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2、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 相关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授予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获授股票期权的激 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60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 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5、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以2026 年5 月29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0 名激励对象授予37.35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为31.11 元/份。
特此公告。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5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