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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锋锂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6月)

导读:赣锋锂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6月)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行为, 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提高公司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董事会履行 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履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 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

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 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 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 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 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 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

(七) 发现本章程、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运作指引》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 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 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 询;

(十) 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十一)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

作指引》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

(十二)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 引》、深交所其他规定及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十三)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 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 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 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 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 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并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 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 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 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 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 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 的决议:

(一) 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 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 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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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 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 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

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 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 者阻挠的证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 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章选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 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 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 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 措施;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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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 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 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九条所列的情形;

(二) 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 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 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 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学 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 应当聘请A股证券事务代表和H股公司 秘书, 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 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 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 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公司有权视情况对董事 会秘书予以处理: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 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未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应当披露的 信息;

(四) 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公司 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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